
【法】 cocontractor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contractor
【經】 entrepreneur
在建築工程和合同法領域,"共同承包商"(Joint Contractor)指兩個或以上獨立法人或實體,基于合同約定共同承擔同一工程項目施工責任的合作模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七條,共同承包商需以連帶責任形式向發包方承擔質量保證義務,其核心特征包含三點:
國際工程領域參照FIDIC《施工合同條件》第4.1款,将此類合作定義為"Co-Contractors",強調聯合體成員需共同提交履約擔保的強制性要求。美國建築師協會AIA合同文件A101-2017條款3.2.1則規定,共同承包商中任一方的違約行為均視為整個聯合體違約。
該模式常見于EPC總承包項目,例如中國建築與中電建聯合承建的港珠澳大橋島隧工程(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庫),通過資質互補實現複雜工程的專業化協作。
共同承包商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承擔同一工程項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共同履行合同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并按約定分配收益的合作主體。這一概念常見于建設工程領域,尤其適用于大型或結構複雜的工程。以下是其核心特點及運作機制:
共同承包模式通過風險共擔、資源共享實現工程目标,但需注意法律對資質、連帶責任的強制性規定。具體操作中應通過書面協議細化權責,避免後續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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