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ang in jury
employ; envoy; if; probe; send; use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法】 difference in opinion; division
and that; moreover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機】 incapability
【法】 enter a judgement; give judgement
"使陪審團意見分歧而不能作出判決"是英美法系中常見的法律術語,對應英文表述為"hung jury",指陪審團成員在審議後無法達成法定多數意見,導緻案件無法作出有效裁決的司法狀态。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件:
法定人數分歧: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定義,當陪審團無法達到州或聯邦法律規定的裁決通過比例(通常為12人陪審團中至少9人同意)時即構成此情形。美國司法部統計數據顯示,聯邦法院每年約有6-8%的刑事案件會出現此類情況。
法律程式後果:依據《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31條,此時法官會宣布"mistrial"(無效審判),案件可能面臨重新審理。加州法院系統的司法指引文件指出,檢察官通常會根據陪審團分歧原因決定是否二次起訴。
曆史典型案例:1995年O.J.辛普森謀殺案中,陪審團最初因4名成員堅持無罪意見而陷入僵局,後經法官特别指示才最終達成裁決。這類案件往往涉及複雜的證據認定問題,美國法律研究所曾對此類案件的證據标準進行過專門研讨。
該制度體現了英美陪審制度的"一緻裁決"原則,其設計初衷在于确保刑事判決的審慎性。根據全美州法院中心(NCSC)的實證研究,民事案件中出現陪審團僵局的概率(約3.2%)明顯低于刑事案件。
“使陪審團意見分歧而不能作出判決”通常指在陪審團審判中,由于成員間無法達成法定多數或一緻意見,導緻案件無法形成有效裁決的情況。不同法律體系對此有不同處理方式:
以上處理方式體現了不同司法制度對審判效率與公正性的權衡。具體法律依據可參考各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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