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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陪審團意見分歧而不能作出判決英文解釋翻譯、使陪審團意見分歧而不能作出判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hang in jury

分詞翻譯:

使的英語翻譯:

employ; envoy; if; probe; send; use

陪審團的英語翻譯: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意見分歧的英語翻譯:

【法】 difference in opinion; division

而的英語翻譯:

and that; moreover

不能的英語翻譯: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機】 incapability

作出判決的英語翻譯:

【法】 enter a judgement; give judgement

專業解析

"使陪審團意見分歧而不能作出判決"是英美法系中常見的法律術語,對應英文表述為"hung jury",指陪審團成員在審議後無法達成法定多數意見,導緻案件無法作出有效裁決的司法狀态。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件:

  1. 法定人數分歧: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定義,當陪審團無法達到州或聯邦法律規定的裁決通過比例(通常為12人陪審團中至少9人同意)時即構成此情形。美國司法部統計數據顯示,聯邦法院每年約有6-8%的刑事案件會出現此類情況。

  2. 法律程式後果:依據《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31條,此時法官會宣布"mistrial"(無效審判),案件可能面臨重新審理。加州法院系統的司法指引文件指出,檢察官通常會根據陪審團分歧原因決定是否二次起訴。

  3. 曆史典型案例:1995年O.J.辛普森謀殺案中,陪審團最初因4名成員堅持無罪意見而陷入僵局,後經法官特别指示才最終達成裁決。這類案件往往涉及複雜的證據認定問題,美國法律研究所曾對此類案件的證據标準進行過專門研讨。

該制度體現了英美陪審制度的"一緻裁決"原則,其設計初衷在于确保刑事判決的審慎性。根據全美州法院中心(NCSC)的實證研究,民事案件中出現陪審團僵局的概率(約3.2%)明顯低于刑事案件。

網絡擴展解釋

“使陪審團意見分歧而不能作出判決”通常指在陪審團審判中,由于成員間無法達成法定多數或一緻意見,導緻案件無法形成有效裁決的情況。不同法律體系對此有不同處理方式:

一、普通法系(如美國)

  1. 無效審判(Mistrial)
    當陪審團無法達成一緻或多數裁決時,法官可宣布審判無效。此時案件需重新組建陪審團并從頭審理,舉證、辯論等程式全部重來。常見原因包括:
    • 陪審團遭受不當幹擾;
    • 成員意見嚴重分歧(即“懸而未決的陪審團”,hung jury);
    • 陪審員人數不足(如因病缺席超過法定上限)。

二、大陸法系(如中國)

  1. 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在合議庭中,若陪審員與法官意見不一緻,通常按多數意見裁決,但需将分歧意見記錄在案。
  2. 提交審判委員會讨論
    若合議庭認為案件複雜或分歧重大,可提請院長将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此流程適用于:
    • 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
    • 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 再審或抗訴案件。

三、後果差異

以上處理方式體現了不同司法制度對審判效率與公正性的權衡。具體法律依據可參考各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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