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ang in jury
employ; envoy; if; probe; send; use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经】 jury
【法】 difference in opinion; division
and that; moreover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机】 incapability
【法】 enter a judgement; give judgement
"使陪审团意见分歧而不能作出判决"是英美法系中常见的法律术语,对应英文表述为"hung jury",指陪审团成员在审议后无法达成法定多数意见,导致案件无法作出有效裁决的司法状态。该术语包含三个核心要件:
法定人数分歧: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当陪审团无法达到州或联邦法律规定的裁决通过比例(通常为12人陪审团中至少9人同意)时即构成此情形。美国司法部统计数据显示,联邦法院每年约有6-8%的刑事案件会出现此类情况。
法律程序后果: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此时法官会宣布"mistrial"(无效审判),案件可能面临重新审理。加州法院系统的司法指引文件指出,检察官通常会根据陪审团分歧原因决定是否二次起诉。
历史典型案例:1995年O.J.辛普森谋杀案中,陪审团最初因4名成员坚持无罪意见而陷入僵局,后经法官特别指示才最终达成裁决。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证据认定问题,美国法律研究所曾对此类案件的证据标准进行过专门研讨。
该制度体现了英美陪审制度的"一致裁决"原则,其设计初衷在于确保刑事判决的审慎性。根据全美州法院中心(NCSC)的实证研究,民事案件中出现陪审团僵局的概率(约3.2%)明显低于刑事案件。
“使陪审团意见分歧而不能作出判决”通常指在陪审团审判中,由于成员间无法达成法定多数或一致意见,导致案件无法形成有效裁决的情况。不同法律体系对此有不同处理方式:
以上处理方式体现了不同司法制度对审判效率与公正性的权衡。具体法律依据可参考各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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