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ma facie evidence
surface; exterior; facade
【化】 surface
【醫】 superficies; surface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表面證據(biǎomiàn zhèngjù)在法律語境中對應的英文術語為"prima facie evidence"。該術語源自拉丁語,字面意為“乍看之下”或“初步看來”。其核心含義指:
1. 初步成立的證據
指某一事實或主張在未經深入反駁或反證的情況下,僅憑現有呈現的證據材料,即足以支持其成立或推定其真實性。例如,合同籤字頁的存在可作為合同成立的表面證據。
2. 法律效力與舉證責任轉移
在訴訟中,若一方提出表面證據,即初步完成舉證責任。此時,舉證責任轉移至對方,需提供反駁證據推翻該推定。例如,在歧視訴訟中,原告證明遭受差别待遇後,舉證責任即轉移至被告(《牛津法律詞典》)。
3. 中文法律釋義
中文法律體系下,“表面證據”強調證據形式上的完整性與初步證明力。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要求證據需具備“表面真實性”,即形式上無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4. 與“确鑿證據”的區别
表面證據不等同于最終定案證據(conclusive evidence)。其效力可被更強有力的反證推翻,例如DNA檢測結果可推翻目擊證言的表面證明力(《布萊克法律詞典》)。
權威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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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是法律領域的重要概念,通常指在訴訟中初步證明某一事實成立的證據,其核心作用在于轉移舉證責任。具體解釋如下:
初步證明效力
表面證據指原告提供的證據足以使案件在表面上成立,滿足舉證責任(如英美法中的“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此時法官或陪審團需進一步判斷原告是否完成說服義務(burden of persuasion)。例如,在合同糾紛中,原告提供書面合同作為表面證據,即可初步證明合同存在。
推定勝訴的可能性
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表面證據可能形成一種推定,即原告有權依據其主張獲得勝訴。例如,若被告未對原告提供的侵權證據提出反駁,法院可能直接采納該證據。
認定表面證據需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普通證據泛指證明事實的材料(如證人證言、物證等),而表面證據更強調其初步證明效力及對訴訟程式的推動作用。
表面證據是訴訟中啟動案件審理的關鍵,其核心在于通過初步證明促使對方承擔反駁責任。實際應用中需結合具體案情和證據鍊完整性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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