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and acquisition
土地征用(Land Expropriation)指國家基于公共利益需求,依法将集體所有或私人使用的土地轉為國有并給予補償的行政行為。這一概念在中英法律語境中存在以下核心内涵:
法律屬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土地征用屬于政府行使公權力的強制行為,需符合城鄉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英文術語"expropriation"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定義為"政府為公共目的強制取得私人財産的行為",強調程式合法性與補償義務。
補償機制 現行法律要求實施區片綜合地價制度,參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等,确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國際比較中,世界銀行《征地補償指南》建議補償标準應達到"市場價值等效"原則。
實施程式 需嚴格履行"兩公告一登記"程式,包含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及補償登記環節,具體流程載于《土地征收程式規定》第三章。牛津法律數據庫(Oxford Law)收錄的案例顯示,英美法系國家普遍設置司法審查環節保障權利人救濟途徑。
術語辨析 《英漢法律詞典》明确區分"expropriation"(強制性征收)與"requisition"(臨時征用),中文對應的"征用"特指臨時使用并返還原物的情形,與永久性"征收"存在本質差異。
土地征用是指國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如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化發展等),依照法定程式強制将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有,并給予合理補償的行政行為。以下從定義、法律特征、程式及補償等方面詳細解釋:
根據憲法修正案,二者存在區别:
補償需遵循“保障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則,包括:
提示:若對征用合法性或補償标準有疑問,建議通過行政複議或訴訟途徑維權(參考《土地管理法》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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