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案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犯罪嫌疑人主動向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承認犯罪行為并接受處理的行為。在漢英詞典中,"投案"通常譯為"voluntary surrender"或"turn oneself in",強調行為人的主動性和自願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的行為構成自首,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從法律程式角度,投案需滿足三個要件:一是主動到案,包括委托他人代為投案;二是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三是自願接受司法管轄。英國《刑事司法法案》(Criminal Justice Act)中對應的術語為"voluntary attendance",同樣要求行為人在未被強制傳喚前主動配合調查。
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self-surrender"定義為"犯罪嫌疑人自願向當局投案",強調該行為區别于被逮捕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投案時間點直接影響量刑幅度,通常以首次接觸司法機關的時間為認定标準。
“投案”是法律術語,指犯罪嫌疑人主動向司法機關交代犯罪事實并接受處理的行為。以下是綜合法律條文和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投案指犯罪嫌疑人自願到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等司法機關,主動報告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等待處理。其核心在于“主動”和“自願”,區别于被強制抓捕。
構成自首的前提
投案是自首的必要條件,但需配合“如實供述罪行”才能構成自首。若投案後隱瞞事實,則僅算投案而非自首。
影響量刑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含投案+如實供述)可獲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甚至可免除處罰。
以下情形視為自動投案:
投案 | 自首 |
---|---|
僅主動到案 | 投案 + 如實供述罪行 |
可能不涉及認罪細節 | 需完整交代犯罪事實 |
法律後果較輕 | 可獲明确從寬處罰 |
如需進一步了解自首的具體法律條款,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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