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案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承认犯罪行为并接受处理的行为。在汉英词典中,"投案"通常译为"voluntary surrender"或"turn oneself in",强调行为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法律程序角度,投案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主动到案,包括委托他人代为投案;二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三是自愿接受司法管辖。英国《刑事司法法案》(Criminal Justice Act)中对应的术语为"voluntary attendance",同样要求行为人在未被强制传唤前主动配合调查。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self-surrender"定义为"犯罪嫌疑人自愿向当局投案",强调该行为区别于被逮捕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投案时间点直接影响量刑幅度,通常以首次接触司法机关的时间为认定标准。
“投案”是法律术语,指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并接受处理的行为。以下是综合法律条文和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投案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等司法机关,主动报告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等待处理。其核心在于“主动”和“自愿”,区别于被强制抓捕。
构成自首的前提
投案是自首的必要条件,但需配合“如实供述罪行”才能构成自首。若投案后隐瞒事实,则仅算投案而非自首。
影响量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含投案+如实供述)可获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可免除处罚。
以下情形视为自动投案:
投案 | 自首 |
---|---|
仅主动到案 | 投案 + 如实供述罪行 |
可能不涉及认罪细节 | 需完整交代犯罪事实 |
法律后果较轻 | 可获明确从宽处罚 |
如需进一步了解自首的具体法律条款,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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