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ified judicial supervision
consolidate; integrate; unification; unify; unite
【醫】 unification
【經】 unity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supervisor; monitor; control; stand over; superintend; surveillance
intendance
【計】 monitoring; supervising
【醫】 control; inspection
【經】 intendance; monitor; overseer; supervision
統一的司法監督(Unified Judicial Supervision)指國家通過法律授權特定機構對司法活動進行規範化、系統化的監察與管理,确保法律適用的一緻性和司法公正性。這一概念在中國法律體系中體現為憲法框架下各級法院和檢察院依法行使審判權與法律監督權的協調機制。
從法律依據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7條明确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法院監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形成縱向監督體系。同時,《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0條賦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的權力,進一步統一法律適用标準。
在實施層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規範性文件,強化對偵查、審判和執行環節的監督,例如2023年發布的《關于加強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明确要求對量刑失衡等問題進行專項檢查。國際比較研究顯示,這種集中式監督模式與普通法系國家“判例遵循原則”(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具有功能相似性,均緻力于減少司法裁量差異。
權威來源參考:
“統一的司法監督”這一表述在不同語境下可能有不同解讀,但結合法律體系和政治制度背景,其核心含義可概括為以下兩點:
司法監督是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憲法和法律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合法性進行的監督。而“統一的司法監督”通常指在特定政治體制下,司法監督權由統一的國家機關行使,形成體系化的監督機制。例如在議行合一制度下,司法權與行政權均從屬于立法機關,監督權由最高權力機關統一協調。
權力集中性
在議行合一體制(如中國)中,司法監督權與立法權、行政權共同構成國家權力體系,但最終向最高權力機關(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監督雙維度
包括:
體系整合性
強調與其他監督形式(如紀檢監察、人大監督)的有機銜接,形成覆蓋公權力運行的監督網絡。
維度 | 議行合一體制下的統一監督 | 三權分立體制下的監督 |
---|---|---|
權力來源 | 立法機關派生司法權、行政權 | 司法權獨立于立法、行政 |
監督主體 | 最高權力機關主導多部門協同 | 司法機關獨立行使憲法審查權 |
監督目标 | 保障國家權力體系整體協調運行 | 實現權力制衡與約束 |
需要說明的是,中國特色的司法監督體系更強調“在黨的領導下,各類監督貫通協調”,這一特征在近年司法改革中尤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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