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 of communication
communitcate by letter; correspond; correspondence
【計】 communication
disengagement; *******; freeness; liberty
【法】 *******; libera; liberty
通信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通過信件、電報、電話、網絡等方式傳遞信息且不受非法幹涉的權利。該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中明确規定為公民基本權利,其核心包含兩層面:一是通信行為的自由,二是通信内容的秘密性保護。
從漢英法律術語對照角度,"通信自由"對應的英文表述為"freedom of communication",部分國際文獻中也使用"freedom of correspondence"(《牛津漢英法律詞典》第3版)。該權利的保護範圍涵蓋傳統書信、現代電子通信(如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及通話記錄,且延伸至通信服務提供商的保密義務。
該權利的限制需符合法定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或司法機關可基于國家安全或刑事偵查需要進行必要幹預,但須出具正式法律文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司法解釋彙編2023版)。國際層面,《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亦将通信自由列為不可任意剝奪的基本人權。
通信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他通訊手段,自由傳遞信息、交流思想,不受他人或組織非法幹涉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通信自由包括兩方面内容:
通信自由并非絕對,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可受限:
包括隨意扣押信件、竊聽電話、偷閱電子郵件等。
通信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的重要組成部分,既保障交流的自主性,也通過法律嚴格保護通信内容的私密性,僅在法定特殊情形下允許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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