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ease to have effect
halt; stop; cease; close up; quit; run down; standstill
【計】 breaking; halt
【化】 put out
【醫】 arrest; lipsis; stoppage
【經】 cease; stoppage
become effective; go into operation; in operation; inure; take effect
【經】 be available; enter into force to
在漢英詞典與法律術語體系中,“停止生效”指法律文件、合同條款或官方聲明失去原有法律效力或執行約束力的狀态,對應的英文表述為"cease to be effective"或"become invalid"。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效力終止時間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九條,法律修正案通過後,原條款自新法規實施之日即行停止生效。這種效力終止具有明确的時間溯及力,常見于新舊法律交替場景。
權利義務關系解除
參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術語庫定義,當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相關責任條款即刻停止生效,當事人無需繼續履行對應義務。
失效确認程式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第三十二條中規定,法規廢止需經制定機關公告後,方完成停止生效的法定程式。該程式要求确保公衆知情權與法律秩序平穩過渡。
“停止生效”是由“停止”和“生效”組合而成的短語,其含義需結合兩部分理解:
“生效”的含義
指事物(如法律、合同、條款等)開始産生效力或約束力。例如:合同自籤字之日起生效,或新法規在特定日期後正式實施。
“停止”的含義
表示行動、狀态的中斷或終止,可以是主動行為(如主動暫停)或被動結果(如到期失效)。
“停止生效”的整體含義
指原本具有效力的文件、協議等因特定原因(如到期、條件達成、被取代等)失去效力。例如:
反義詞:生效 ↔ 失效/停止生效。
使用場景:常見于法律條文修訂、合同終止、政策調整等正式語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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