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ail carrier
railroad; railway
【經】 rail; railroad; railway
carrier
【經】 freighter; haulier; transport contractor
鐵路承運人(Railway Carrier)在漢英法律與運輸術語中,指依法獲得許可、以鐵路運輸方式提供貨物或旅客運輸服務的獨立法人實體。其核心定義包含以下三方面:
法律主體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72條,鐵路承運人需具備國家鐵路局頒發的《鐵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核準範圍内承擔運輸責任。其法律地位明确體現于《民法典》合同編“運輸合同”章節,要求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損毀或旅客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
業務範圍界定
鐵路承運人的服務涵蓋:
依據《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第35條,承運人需履行:
該術語在國際運輸領域對應聯合國《國際鐵路運輸公約》(COTIF)中的“railway undertaking”概念,強調承運人作為運輸合同主導方的權利義務平衡。
鐵路承運人是指在鐵路運輸中與旅客或托運人籤訂運輸合同的企業主體,其核心定義和職責可歸納如下:
法律主體性質
鐵路承運人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許可的鐵路運輸企業,而非個人。根據《鐵路法》相關規定,這類企業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代表行為
鐵路車站、列車及運營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的行為均視為承運人的行為。
運輸服務
負責貨物的裝卸、運輸、交付等全流程,需确保運輸工具符合國家安全标準,保障貨物安全、及時送達目的地。
安全保障
需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丢失、損壞、變質或污染,若因承運人原因導緻損失需承擔賠償責任。
信息與單證
向托運人提供運輸狀态、預計到達時間等信息,并出具必要的運輸單證。
合同憑證
違約責任
若因承運人原因導緻貨物逾期或損壞,需按實際損失賠償。
部分網頁(如、7)誤引《海商法》定義,但鐵路承運人實際應依據《鐵路法》及《合同法》相關規定。如需進一步法律細節,建議參考國家鐵路運輸管理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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