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債務人英文解釋翻譯、替代債務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xpromissor
分詞翻譯:
替代的英語翻譯:
substitute for; fill in; supersede; supply; instead
【醫】 vicariousness
債務人的英語翻譯:
debtor; obligor
【經】 credit receiver; obligator; obligor
專業解析
替代債務人(Substituted Debtor) 指在債務承擔協議中,經債權人同意,由第三人(新債務人)完全取代原債務人地位,承擔其全部債務,并使原債務人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在于債務主體的更換,而非債務内容的變更。
主要法律特征與實施條件:
- 三方合意:需原債務人、新債務人(承擔人)與債權人三方共同達成協議,債權人同意是生效關鍵(《民法典》第551條)。
- 債務整體轉移:新債務人承繼原債務的全部内容(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等從債務),債權人不得向原債務人再主張權利。
- 原債務人免責:債務轉移後,原債務人徹底退出債務關系,不再承擔清償責任(區别于并存債務承擔)。
- 抗辯權轉移:新債務人可援引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事由(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專屬于原債務人的抗辯除外(《民法典》第553條)。
法律效果與典型場景:
- 債權人:轉向新債務人主張債權,同時承擔新債務人履行能力不足的風險。
- 新債務人:需履行債務,否則承擔違約責任;可行使原債務人的抵銷權等權利。
- 應用場景:企業并購中的債務重組、金融不良資産轉讓、合同主體變更(如租賃合同承租方更換)等。
英文術語對照:
- Substituted Debtor:強調債務主體替換的法律地位(《元照英美法詞典》)。
- Debt Novation(債務更新):英美法系中與之最接近的概念,指通過新協議替代原債務關系,包含債務人替換的情形(Black's Law Dictionary)。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51-553條(債務轉移規定)
-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
- 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Reuters
網絡擴展解釋
“替代債務人”指在特定法律條件下,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及法律要點如下:
一、法律定義與性質
-
基本概念
替代債務人是指第三人基于合法利益或約定,代替原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第三人僅承擔債務履行義務,不取代原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原債務人仍需對債務承擔最終責任。
-
與債務承擔的區别
- 第三人代為履行:第三人僅履行債務,不成為合同當事人,債權人仍需向原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
- 債務承擔:第三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退出債權債務關系(需債權人同意)。
二、適用條件(需同時滿足)
- 債務性質允許
債務不具有專屬性(如人身依附性債務不可替代履行)。
- 無禁止性約定
債權人與債務人未事先約定禁止第三人代為履行。
- 債權人未拒絕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三人履行,但可要求第三人直接清償。
- 第三人對債務有合法利益
例如擔保人、連帶債務人或與債務履行有經濟利益關聯的第三人。
三、法律後果
- 對債權人的效力
債權人必須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且履行後債務消滅。
- 對第三人的權利
- 追償權:第三人履行後可向原債務人追償(如擔保人代償後)。
- 債權轉讓: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自動轉讓給第三人(另有約定除外)。
- 對債務人的責任
若第三人履行不符合約定,債權人仍可要求原債務人承擔責任。
四、特殊情形:破産程式中的替代履行
- 若債務人破産,保證人可行使預先追償權,以将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以債權人未申報全部債權為前提。
- 債權人無通知保證人是否申報債權的法定義務,可能導緻保證人錯過債權申報期限。
五、典型場景
- 擔保人代償: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後,取得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 抵押物受讓人代償:抵押物受讓人可代償債務以消滅抵押權。
- 連帶債務人履行:連帶債務人之一履行全部債務後,可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以上内容綜合《民法典》《企業破産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具體個案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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