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eaty participant
pact; treaty
【法】 treaty
【法】 acceding state; participant state
條約參加國(Treaty Participating State)指通過法定程式正式加入并受國際條約約束的主權國家。根據《牛津法律詞典》的定義,條約參加國需完成籤署、批準或加入等程式,并承擔條約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方面:
法律身份确認
條約參加國需通過書面文件(如批準書或加入書)向條約保存機關提交正式承諾,例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明确"批準"是确立國家同意受條約約束的行為。中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指出,此類國家在國際法上具有"條約締約國"(Contracting State)的完整法律地位。
權利義務範圍
參加國的權利義務覆蓋條約生效後的全周期,包括履行條約義務、參與條約機構會議、接受履約審查等。聯合國條約數據庫顯示,例如《巴黎協定》的參加國需定期提交國家自主貢獻報告。
生效條件差異
部分條約允許國家在籤署後即成為"臨時適用國",但完整權利義務需經國内立法機構批準。美國國會研究服務部曾分析,美國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的"參加國"身份因未獲參議院批準而處于特殊狀态。
“條約參加國”指通過籤署、批準或加入等方式,正式成為某一國際條約成員并受其約束的主權國家。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法律地位
指以書面形式締結條約并自願承擔條約義務的國家,包括:
權利義務
與相關概念區别
需要說明的是,國際條約的最終執行效力仍取決于各國國内法轉化程度,例如中國在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時需通過立法程式落實具體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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