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ampled offer
add; appose; attach; enclose
muster; pattern; sample; specimen; swatch
【化】 sample
【醫】 sample; specimen
【經】 model; pattern; sample; specimen
【法】 offer; pollicitation
附樣品的要約(Offer with Samples)是合同法中的特定法律概念,指賣方在向買方提供商品樣品時,同時提交書面要約文件的行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14條,此類要約需包含明确的貨物描述、數量、價格等實質性條款,且通過樣品展示構成合同條款的組成部分。
該要約的成立需滿足三個要件:第一,樣品必須具有代表整批貨物的品質特征;第二,要約文件需明示樣品與交付貨物的一緻性;第三,接受方需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諾。中國《合同法》第168-169條對此類憑樣品買賣作出專門規定,強調樣品質量應作為驗收标準,但未聲明的隱蔽瑕疵不在此限。
在英美法系中,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UCC 2-313),附樣品要約構成明示擔保,若最終貨物與樣品不符,買方有權主張違約賠償。比較法視角下,中國法更強調書面要件的完整性,而普通法系更注重交易過程中的默示條款。
此類要約的法律效力具有雙重性:樣品構成合同條款的補充解釋,當書面約定與樣品存在沖突時,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第4.2條,通常以對買方更有利的解釋為準。實務中建議采用經公證的封存樣品,并在要約文件中注明樣品編號及保存方式。
“附樣品的要約”是指一方在發出合同訂立意願時,将實物樣品作為要約内容的一部分,明确表示願意以樣品所展示的質量、規格等條件與對方訂立合同。以下是詳細解析: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需滿足兩個核心條件:内容具體确定且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約束。附樣品的要約在此基礎上,還需滿足以下要件:
維度 | 普通要約 | 附樣品的要約 |
---|---|---|
内容載體 | 文字描述為主 | 實物樣品+文字說明 |
确定性要求 | 需詳細列明标的物屬性 | 樣品需直接體現标的物質量、規格 |
法律風險 | 文字歧義可能引發争議 | 樣品與實物不符可能構成違約 |
若樣品與最終交付物不符,可能被認定為欺詐或違約。例如,合同中未明确“樣品僅供參考”,則法院可能推定樣品為質量依據。建議在條款中注明:“樣品僅作參考,具體以實際交付為準”。
如需進一步了解合同範本,可參考和5中的《樣品合同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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