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eaty participant
pact; treaty
【法】 treaty
【法】 acceding state; participant state
条约参加国(Treaty Participating State)指通过法定程序正式加入并受国际条约约束的主权国家。根据《牛津法律词典》的定义,条约参加国需完成签署、批准或加入等程序,并承担条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其核心特征包含三个方面:
法律身份确认
条约参加国需通过书面文件(如批准书或加入书)向条约保存机关提交正式承诺,例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明确"批准"是确立国家同意受条约约束的行为。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指出,此类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条约缔约国"(Contracting State)的完整法律地位。
权利义务范围
参加国的权利义务覆盖条约生效后的全周期,包括履行条约义务、参与条约机构会议、接受履约审查等。联合国条约数据库显示,例如《巴黎协定》的参加国需定期提交国家自主贡献报告。
生效条件差异
部分条约允许国家在签署后即成为"临时适用国",但完整权利义务需经国内立法机构批准。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曾分析,美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参加国"身份因未获参议院批准而处于特殊状态。
“条约参加国”指通过签署、批准或加入等方式,正式成为某一国际条约成员并受其约束的主权国家。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法律地位
指以书面形式缔结条约并自愿承担条约义务的国家,包括:
权利义务
与相关概念区别
需要说明的是,国际条约的最终执行效力仍取决于各国国内法转化程度,例如中国在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需通过立法程序落实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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