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ediation personnel
【經】 conciliator; mediator
a person engaged in some field of activity; member
調解人員(Mediator/Conciliator)指在争議解決過程中以中立第三方身份協助各方達成和解協議的專業人士。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其核心功能是通過促進對話消除分歧,不同于仲裁員的裁決權,調解人員僅具有程式引導權。
從法律實踐角度,調解人員需具備三項核心能力:(1)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規定的調解程式;(2)掌握心理學溝通技巧以化解對立情緒;(3)具備相關領域專業知識(如勞動糾紛需了解《勞動合同法》)。中國法律服務網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全國共有410萬持證調解員,其中65%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心理咨詢師認證。
在跨國争議解決領域,國際調解協會(International Mediation Institute)将調解人員分為商事調解員、家事調解員和社區調解員三類,認證标準包含500小時實務經驗及通過道德準則考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經司法确認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這構成了調解人員工作的法律效力基礎。
調解人員(又稱調解員)是在争議解決過程中擔任中立第三方,協助各方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和解的專業或民間工作者。以下是其核心含義及職責的詳細解析:
基本定義
調解人員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法院或商事調解機構中,負責調解民間糾紛、勞動争議或商事争議的人員。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聘任的專職調解員,以及法院特邀調解員等類型。
身份來源
糾紛受理與排查
調解程式執行
後續工作
基本原則
關鍵技能
類型 | 場景 | 示例 |
---|---|---|
人民調解員 | 基層社區糾紛 | 村委會調解家庭矛盾 |
法院特邀調解員 | 訴訟前或庭審中調解 | 律師調解合同糾紛 |
商事調解員 | 跨國貿易争議 | 處理“一帶一路”項目合同糾紛 |
調解人員并非“和稀泥”角色,而是通過專業方法化解矛盾的高效争議解決者。其工作範圍覆蓋民事、勞動、商事等多個領域,具體職責可能因機構性質有所差異。如需更完整的分類或流程信息,可參考《人民調解法》或法院調解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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