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解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通過第三方介入促成争議雙方自願達成協議的過程,強調中立性與非強制性。其詳細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在英美法系中,mediation指由中立調解員(mediator)協助沖突各方自主協商解決糾紛的方式,區别于訴訟或仲裁。例如: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調解是一種自願、保密且非約束性的程式,調解員通過促進溝通引導當事人達成和解。”
來源:薛波主編《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898頁。
廣義上可對應conciliation或intervention,涵蓋民事糾紛、國際争端乃至人際矛盾的和平解決。例如:
《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釋義:“(尤指在官方人員幫助下)調解,調停”(to try to end a disagreement between people or groups)。
來源:《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10版)》(商務印書館,2022年)"mediate"詞條。
需區别于仲裁(arbitration) 和和解(reconciliation):
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mediation"與"arbitration"詞條對比。
注:因權威漢英詞典無公開線上版,來源标注紙質出版物(符合要求)。若需線上參考,可查閱《韋氏法律詞典》電子版Merriam-Webster Law Dictionary(需訪問權限)。
調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協助下,通過溝通、協商等方式解決争議或沖突的過程。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調解是由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其他組織主持,促使争議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化解矛盾的糾紛解決方式。其核心在于“調整權益,化解心結”,強調依法、合理調整權利與義務。
第三方角色
調解需要中立的第三方(如調解員、法院、行政機關等)參與,負責溝通信息、闡明事實、引導協商,而非直接裁決。
法律依據
調解需以國家法律、政策及社會公德為基礎,确保調整過程的合法性與公平性。
訴訟調解
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主持,促成庭外和解,避免判決沖突。
行政調解
行政機關在執法中協調糾紛,常見于消費者權益保護、勞動争議等領域。
仲裁調解
仲裁庭在争議解決中引導雙方協商,兼具效率與法律效力。
人民調解
群衆性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處理民間糾紛,強調自願性與低成本。
自願性
雙方需自願參與并接受調解結果,避免強制解決。
高效性與低成本
相比訴訟,調解程式更靈活,節省時間和經濟成本。
社會和諧導向
通過協商而非對抗,減少矛盾激化,維護長期關系。
總結來看,調解是一種兼顧法律效力與社會和諧的糾紛解決機制,適用于多領域,并隨着社會發展不斷擴展其應用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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