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特定物”(Specific Thing)指具有獨立特征且不可替代的标的物,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方面:
唯一性與不可替代性
特定物區别于“種類物”(Generic Thing),其物理屬性或法律屬性具有獨一無二性。例如:某幅已籤訂購買合同的張大千真迹畫作(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5條物權定義),或定制生産的非标準化工業設備。這類物品一旦滅失,無法通過同類物替代履行義務。
法律關系的确定性要求
在物權法領域,特定物的所有權轉移時間以交付為準,而種類物所有權轉移可能約定于特定化之後。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來源:中國法院網《買賣合同糾紛審理指南》),特定物交易中标的物毀損風險的承擔規則具有特殊性。
應用場景識别特征
可通過三個标準判定:(1) 交易時是否已明确具體指向;(2) 是否具有可替代的同類市場流通物;(3) 合同條款是否排除替代履行可能性。此類判定标準被收錄于《元照英美法詞典》(來源:北京大學法律信息庫)的物權編釋義中。
特定物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具有獨特屬性或經權利人指定而不可替代的物。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定義與特征
特定物分為兩類:
2. 與種類物的區别
3. 法律應用場景
示例:張大千的畫作(自然特定物)、顧客指定購買的某輛展示用汽車(指定特定物)。
如需進一步了解分類物或法律實務中的具體應用,可參考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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