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voidance of contractual liability
"逃避契約責任"指合同當事人通過故意不作為、隱瞞事實或實施欺詐等手段,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試圖規避法律約束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的"全面履行義務"原則,構成根本違約。
在英美法系中對應"Evasion of Contractual Liability",具體表現為:
根據《民法典》第584條及第585條:
權威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全國人大發布)
- 《元照英美法詞典》"Evasion of Liability"詞條(法律出版社)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4條損害賠償條款
“逃避契約責任”是一個法律相關術語,通常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通過不正當手段,故意規避或拒絕履行其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指在合同成立後,一方當事人出于主觀故意或過失,以不作為、虛假行為或利用合同漏洞等方式,拒絕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試圖免除自身法律責任的行為。
常見表現形式
法律後果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逃避契約責任需承擔:
重要提示:若遇到此類情況,應及時保存溝通記錄、合同文本等證據,并咨詢專業律師。對于複雜合同糾紛,建議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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