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 还债 ”。
《汉语大词典》及《古代汉语词典》对“还责”一词的记载可分为两类语义:
归还所欠之物
“还”通“偿”,指履行债务或补偿义务。例如《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吏人入山伐木,连年无成,乃还责三十万斛”,此处指官府退还百姓因伐木任务未完成而征收的赋税。
回应责难
“还”作“回报”解,“责”为责备。清代学者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释“还责”为“以直报怨”,即通过正当方式回应他人责难,此用法在明清公牍文书中常见。
现代汉语中该词已罕用,但在古籍整理、法律史研究中仍有学术价值。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记录,闽南语部分方言保留“还责”表示“履行诺言”的引申用法。
“还责”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来源中存在一定差异,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上帝的奴仆各自领了钱去做生意……上帝追还了钱,还责罚他。”
“还责”的正确释义应以权威词典(如《汉语大词典》)为准,即“归还债务”。若遇到“追究责任”的用法,需结合上下文判断是否为特定语境下的引申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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