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 代妇女论罪后被遣还家,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称“顾山钱”。《汉书·平帝纪》:“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 颜师古 注:“ 如淳 曰:‘已论者,罪已定也。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顾山遣归。説以为当於山伐木,听使入钱顾功直,故谓之顾山。’ 应劭 曰:‘旧刑鬼薪,取薪於山以给宗庙,今使女徒出钱顾薪,故曰顾山也。’ 如 説近之。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顾人也。为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后之德,施惠政於妇人。”
顾山钱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特指汉代对女性罪犯的一种特殊赎刑制度。其核心含义如下:
制度定义
顾山钱是汉代刑罚体系中针对被判处劳役刑的女性罪犯的替代执行方式。若女子被判服劳役(如“城旦舂”),可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雇佣他人代其从事山林劳作,以此免除实际刑罚。这一制度首见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122:“女子庶人,毋筭(算)事其身,令自尚,雇山钱月三百。”
词义溯源
合称即“雇佣劳力代服山林劳役的费用”,体现了以财代刑的特点。
历史背景与适用
该制度仅适用于女性罪犯(男性需服实刑),反映了汉代对女性生理差异的有限体恤。缴纳标准为每月三百钱,需持续至原判刑期结束。如《汉书·平帝纪》载:“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说明其作为赦令的补充措施存在。
社会意义
顾山钱是古代“赎刑”制度的特殊形式,既维护刑罚威慑力,又通过经济手段调节司法执行。其设计蕴含早期性别差异化司法理念,但本质仍服务于统治效率,平民女性常因无力支付而无法受益。
学术来源参考:
(注:因古籍原始文献无网络公开链接,来源标注纸质出版物;现代研究文献可延伸查阅知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等平台。)
“顾山钱”是汉代针对女性罪犯的一种特殊刑罚制度,其含义和背景可通过以下要点综合解释:
基本定义
指汉代女性犯罪定罪后,允许其归家生活,但需每月缴纳固定金额(三百钱)用于雇人到山中伐木,作为替代服刑的方式。
历史背景与实施方式
词源与名称解析
“顾”意为雇佣,“山”指代伐木地点,“钱”即缴纳的费用。合称“顾山钱”即“雇人上山伐木所需之钱”。
社会意义
该制度减轻了女性直接服劳役的负担,同时通过经济惩罚实现惩戒目的,反映了汉代法律对性别差异的考量。
文献佐证
颜师古注《汉书》时引用了如淳、应劭等学者的解释,明确其与“鬼薪”刑的关联性,并强调“如説近之”(如淳的解读更贴近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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