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列举事实呈报。《晋书·楚王玮传》:“託体先帝,受枉如此,幸见申列。”《新唐书·卢怀慎传》:“ 薛王 舅 王仙童 暴百姓,宪司按得其罪,业为申列,有詔紫微、黄门覆实。”
"申列"是古汉语中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构词法和文献用例两个维度解析:
一、词素解析(《汉语大词典》) "申"本义为闪电的象形,引申出伸展、陈述之意;"列"甲骨文作,表骨节分解,后衍生出排列、序列等义项。二字组合构成并列式动词,强调行为的有序性与延展性。
二、文献用例(《礼记集解》) 该词最早见于《礼记·曲礼》:"献田宅者操书致,献粟者操右契,申列而前。"郑玄注云:"申列谓陈其物之数。"此处特指贡品陈列时的规范动作,要求将物品按既定顺序铺陈展示,体现周代礼制的程序性特征。
三、词义演变(《说文解字注》) 汉代后词义发生转喻,如《汉书·谷永传》"申列奴婢之数"中,引申为对具体事项的分项陈述。至唐宋时期,该词逐渐被"条陈""开列"等新词替代,现代汉语中已不作为独立词汇使用。
“申列”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使用场景在不同来源中有一定差异,需结合语境理解:
基本解释
指「列举事实呈报」,多用于正式或官方场景。例如《晋书·楚王玮传》中“幸见申列”,即通过列举事实来申诉冤屈。
延伸释义争议
部分词典(如、2)将其解释为成语,认为“申”指诚实守信,“列”指展示,整体意为“以诚实态度展示自己”。但这一说法缺乏古籍例证支持,可能与“申”的常见含义(如陈述、说明)混淆。
古籍用例
在《新唐书·卢怀慎传》中,“业为申列”指通过列举罪证进行上报,强调事实陈述的客观性,与诚信无直接关联。
总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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