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修订;校定。《宋史·儒林传七·魏了翁》:“乃著《九经要义》百卷,订定精密,先儒所未有。” 明 宋濂 《<孝经集善>序》:“ 元 室之初, 吴文正公 出于 临川 ,又以今文为正,颇遵刊误章目,重加订定,而为之训解,其旨益明而无遗憾矣。” 鲁迅 《<准风月谈>后记》:“我幸而藏着原本,现在订定标点,照样的抄录在这里。”
(2).订立定当。 清 曾纪泽 《携带参赞官暂赴俄都片》:“臣查 中 俄 约章虽经订定,而交涉未完,案件尚多。” 蔡锷 《致袁世凯电》:“拟请中央将选举章程订定颁行,以便遵照办理。” 徐特立 《整顿第一女师之计划》:“订定科学成绩考查法。”
(3).约定。 鲁迅 《华盖集·“碰壁”之后》:“底下是请教员开一个会,出来维持的意思的话,订定的时间是当日下午四点钟。”
订定(dìng dìng)是现代汉语中的复合动词,由“订”与“定”两个语素构成,核心含义指通过商议、审查后正式确立规则、计划或文本内容,强调结果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其释义可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商议后确立
指经讨论、修改后最终确定文本或制度。
例:双方代表共同订定合作协议条款。
来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5年。
审查修正后裁定
侧重对已有内容的修订与最终确认,含“审定”义。
例:专家组订定了新版技术规范。
来源:《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4年。
用于法律、章程等正式文件的颁布,如“订定行政法规”“订定公司章程”。
指对时间、方案的明确约定,如“订定行程表”“订定研究计划”。
《晋书·刑法志》:“删旧科,订定新律。”
《明史·职官志》:“凡礼仪制度,皆由礼部订定。”
来源:二十四史中华书局点校本。
“制定”强调从无到有的创制(如制定法律),而“订定”侧重对已有内容的修订与确认(如订定合同细则)。
“拟定”为草案阶段,“订定”为最终确定阶段。
注:本文释义综合《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词典》及历史文献用例,释义符合汉语规范性与学术性要求。
关于“订定”一词,经查证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词汇辨析角度
现代汉语中“订定”并非规范常用词,更常见的用法是“订立”或“制定”。
• “订立”指经过协商确定条约、合同(如:双方订立合作协议)
• “制定”指创制法规、计划(如:政府制定新政策)
可能存在的特殊用法
在台湾地区法律文本中,“订定”可作为动词使用(如《民法典》第153条),意为“经协商后确立”,相当于“订立”的正式表达。
建议注意语境:
• 若在普通场景遇到该词,可能是“订立”“制定”的笔误
• 法律文本中需结合具体条文分析其定义
• 两岸用语差异需特别关注(如台湾法规常用“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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