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报官府的年龄。 宋 洪迈 《容斋四笔·实年官年》:“士大夫叙官阀,有所谓实年、官年两説,前此未尝见於官文书。大抵布衣应举,必减岁数,盖少壮者欲藉此为求昏地;不幸潦倒场屋,勉从特恩,则年未六十始许入仕,不得不豫为之图。至公卿任子,欲其早列仕籍,或正在童孺,故率增抬庚甲有至数岁者…… 江 东提刑 李信甫 ,虽春秋过七十,而官年损其五,坚乞致仕,有旨官年未及,与之外祠。”
官年是中国古代官场特有的年龄申报现象,指官员为规避任官年龄限制或谋求仕途便利,在官方文书中虚报年龄的行为。该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宋代,据《宋史·选举志》记载,科举应试者常"增减年甲"以符合应考资格。明代《大明会典》明确记载官员履历需标注"官年"与"实年",形成双重年龄申报体系。
这一现象的产生与古代官僚制度密切相关:其一,科举制度对考生年龄设限,如宋代规定"年未及十五者不得应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五);其二,官员考核晋升存在年龄门槛,如明代"五十不授州县"的惯例,促使官员通过官年调整仕途节奏。清代史学家赵翼在《陔余丛考》中评述:"官年之例,自宋已有,至明而更甚。"
官年制度折射出古代官僚体系的特殊生态,既体现封建时代行政管理的制度漏洞,也反映士人阶层对仕途规则的策略性应对。现代学者通过对比墓志铭与官方档案,发现宋代官员平均虚报年龄达3-5岁(《中国历史人口地理》中华书局,2001),这为研究古代官僚制度提供了量化依据。该词条收录于《汉语官制词典》(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相关研究可参考《宋代科举制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官年”是古代中国与官员选拔、任职相关的一个术语,具体含义如下:
“官年”指古代士人或官员向官府申报的年龄,可能与实际年龄(即“实年”)不符。这一现象常见于科举考试、仕途晋升等场景,目的是规避年龄限制或加速入仕进程。
这一制度反映了古代官僚体系中的年龄限制对个人仕途的直接影响,也揭示了社会阶层差异——平民需“减岁”竞争,而权贵子弟则“增岁”抢占先机。
宋代洪迈在《容斋四笔·实年官年》中明确记载了“实年”与“官年”的区别,指出其最初未见于官方文书,后逐渐成为潜规则。
部分现代词典将“官年”引申为官员的任期或晋升年限,但这一用法缺乏历史文献直接支持,可能为现代衍生义。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历史案例或具体朝代政策,可参考《容斋四笔》等古籍或宋代职官制度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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