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时科举考试,县、府试及院试的第一名,称为案首。《警世通言·老门生三世报恩》:“今日出其不意,考个案首,也自觉有些兴头。”《儒林外史》第十三回:“小弟补廩二十四年,蒙歷任宗师的青目,共考过六七个案首。”
案首是汉语中的一个历史名词,特指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中,童生参加由各省学政(提学使)主持的院试(即童子试的最后一级考试)后,所录取的第一名。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字面与制度含义
“案”指学政审阅考生试卷、评定名次时所用的几案,“首”即首位。合称“案首”,意为该次考试中,学政于案上批阅后列于首位的考生。根据清代科举制度,院试合格者方能取得“生员”(秀才)资格,而案首即为该次院试录取名单中的第一名。
资格与待遇
案首不仅代表院试第一名,更因其由省级最高教育长官(学政)亲自拔擢,故享有特殊待遇:按规定,案首在随后的乡试(考举人)中若首场试卷未被录取,学政有权提请主考官复核或补录。这体现了对学政识拔人才的尊重,也提升了案首在后续科举中的优势。
历史背景与文献依据
该词及其制度主要通行于明清两代。清代文献如《清会典事例·礼部·学校》明确记载了学政取定案首的程序及后续优待政策。清代著名学者、官员的笔记、年谱中(如《郎潜纪闻》等)也常有关于某人“中案首”的记载,反映了其在当时社会文化中的认知度。
参考来源:
“案首”是明清时期科举考试中的专有名词,具体含义及背景如下:
定义与考试类型
指童生参加县试、府试或院试时取得的第一名。这三类考试是科举的初级阶段,通过者可获得“秀才”资格,而案首作为榜首,象征该阶段最优异的成绩。
出处与文献记载
该词在明清文学作品中多次出现,例如《警世通言》中描述“考个案首,也自觉有些兴头”,以及《儒林外史》提到“考过六七个案首”,侧面反映了当时科举制度的社会影响。
别称与意义
案首又称“红案”,其地位不仅代表个人学识的认可,更是后续参加乡试、会试的重要起点。历史上连续多次考中案首者(如《儒林外史》提及的“六七个案首”)被视为罕见的人才。
与现代的关联
尽管科举制度已废除,但“案首”作为历史词汇,仍用于研究古代教育及选拔体系,或作为文学作品中科举情节的典型符号。
以上信息综合自多部文献及权威词典释义,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警世通言》《儒林外史》等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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