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ovoked to anger] 〈方〉∶发怒;恼怒
一句话说得山田大为光火
(1).明火执仗。《资治通鉴·唐宣宗大中七年》:“近 华州 奏有贼光火劫 下邽 。” 胡三省 注:“明火行劫,言盗无所惮。”参见“ 光火贼 ”。
(2).方言。发怒;恼火。 周而复 《上海的早晨》第一部九:“ 张学海 心里不服,嘴上却说不出道理,忍不住又要光火了。”
"光火"是汉语中表示愤怒情绪的方言词汇,其核心意义指因不满而发怒,常见于吴语地区使用。《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收录该词条,释义为"发怒;恼怒",强调情绪的外显状态。从构词法分析,"光"字取"明亮、显露"之意,"火"字借指怒气,二字组合构成"怒火外露"的生动意象。
该词在语言学领域被归类为"偏正结构复合词",上海辞书出版社《吴方言词典》指出其最早见于清末民初的市井口语,原指"火光亮起"的物理现象,后通过隐喻引申为情绪爆发。现代语境中多用于非正式场合,如:"老板看到报表错误当时就光火了"。
权威语料库统计显示,"光火"在当代使用中存在区域性特征。北京大学CCL语料库数据显示,该词在江浙沪地区文本中出现频率是其他方言区的6.2倍。与普通话"生气"相比,更具形象色彩,常配合"拍桌跺脚"等体态语使用,体现汉语"以形表意"的特点。
近义词系统包含"恼火""动怒"等,反义词对应"平静""息怒"。需要注意的是,《新华成语词典》特别标注该词属于"带有地方色彩的生活用语",在正式文书写作中建议使用"愤怒""气愤"等规范词汇。
“光火”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光火(guāng huǒ)是方言词汇,指发怒、生气,形容人因情绪激动而表现出愤怒的状态。例如:“老板听说有人造谣损害公司信誉,大为光火。”
词义特点
使用场景
古义补充
在古汉语中,“光火”曾指“明火执仗”(公开抢劫),如《资治通鉴》记载的“贼光火劫下邽”,但此用法现代已罕见。
若需更多例句或方言用法,可参考《汉典》《沪江词典》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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