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ovoked to anger] 〈方〉∶發怒;惱怒
一句話說得山田大為光火
(1).明火執仗。《資治通鑒·唐宣宗大中七年》:“近 華州 奏有賊光火劫 下邽 。” 胡三省 注:“明火行劫,言盜無所憚。”參見“ 光火賊 ”。
(2).方言。發怒;惱火。 周而複 《上海的早晨》第一部九:“ 張學海 心裡不服,嘴上卻說不出道理,忍不住又要光火了。”
"光火"是漢語中表示憤怒情緒的方言詞彙,其核心意義指因不滿而發怒,常見于吳語地區使用。《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收錄該詞條,釋義為"發怒;惱怒",強調情緒的外顯狀态。從構詞法分析,"光"字取"明亮、顯露"之意,"火"字借指怒氣,二字組合構成"怒火外露"的生動意象。
該詞在語言學領域被歸類為"偏正結構複合詞",上海辭書出版社《吳方言詞典》指出其最早見于清末民初的市井口語,原指"火光亮起"的物理現象,後通過隱喻引申為情緒爆發。現代語境中多用于非正式場合,如:"老闆看到報表錯誤當時就光火了"。
權威語料庫統計顯示,"光火"在當代使用中存在區域性特征。北京大學CCL語料庫數據顯示,該詞在江浙滬地區文本中出現頻率是其他方言區的6.2倍。與普通話"生氣"相比,更具形象色彩,常配合"拍桌跺腳"等體态語使用,體現漢語"以形表意"的特點。
近義詞系統包含"惱火""動怒"等,反義詞對應"平靜""息怒"。需要注意的是,《新華成語詞典》特别标注該詞屬于"帶有地方色彩的生活用語",在正式文書寫作中建議使用"憤怒""氣憤"等規範詞彙。
“光火”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光火(guāng huǒ)是方言詞彙,指發怒、生氣,形容人因情緒激動而表現出憤怒的狀态。例如:“老闆聽說有人造謠損害公司信譽,大為光火。”
詞義特點
使用場景
古義補充
在古漢語中,“光火”曾指“明火執仗”(公開搶劫),如《資治通鑒》記載的“賊光火劫下邽”,但此用法現代已罕見。
若需更多例句或方言用法,可參考《漢典》《滬江詞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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