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覆审讼案。《资治通鉴·秦始皇帝三十四年》:“﹝ 秦始皇 ﹞謫治狱吏不直及覆狱故失者,筑 长城 及处 南越 地。” 胡三省 注:“覆狱者,奏当已成而覆按之也。故者,知其当罪与不当罪而故出入之;失者,误出入也。”
覆狱是古代司法术语,指对已判决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或复核,强调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纠错机制。其核心意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词义构成 “覆”字在《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审察、复核”,含查验之意;“狱”指诉讼案件或牢狱制度。《辞源》指出“覆狱”一词最早见于汉代文献,特指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判决的复核程序。
二、司法实践 据《唐律疏议》记载,唐代确立“三覆奏”制度,死刑案件需经中央司法机关三次覆核才能执行。这种制度在《新唐书·刑法志》中被称为“覆狱之制”,体现了古代司法体系对生命权的审慎态度。
三、文献例证 《汉书·刑法志》载:“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延尉以闻,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完整呈现汉代覆狱流程。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判例中,常见“移司别推”等覆狱程序的具体应用。
(参考文献:汉语大词典编纂处《汉语大词典》、中华书局《辞源》、上海古籍出版社《唐律疏议》、中华书局点校本《汉书》)
“覆狱”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主要用于司法领域。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读音与基本定义
读音为fù yù,意为“覆审讼案”,即对已判决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核实。这一概念体现了古代司法体系中对案件复核的重视。
历史出处与背景
据《资治通鉴·秦始皇帝三十四年》记载,秦始皇曾下令处罚“治狱吏不直及覆狱故失者”,即审理案件不公或复核案件时故意/过失错判的官吏,这类人会被发配修筑长城或戍守南越。这说明覆狱制度在秦代已成为司法监督手段。
具体操作分类
胡三省注解指出:“覆狱者,奏当已成而覆按之也”,即案件判决后再次核查。其中:
词源与结构
“覆”含审查、复核之意,“狱”指诉讼案件,二字组合强调对已结案件的二次审理,类似现代司法中的“案件再审”程序。
该词现今已不常用,主要出现在研究古代法律制度的文献中。其核心意义在于通过复核机制减少冤假错案,反映了中国古代司法体系中的制衡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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