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过钱粮征收定额的多馀部分。《元典章·户部·办课合行事宜》:“在前行分管课官典侵使附餘钱数,体察得实,亦仰就便追问。”《明律·户律·多收税粮斛面》:“多收斛面者,杖六十,若以附餘粮数,计贜重者,坐贜论。”
“附余”是汉语中一个较为少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字源和传统典籍用例中解析。根据《汉语大辞典》记载,“附”字本义为“附着、增益”,《说文解字》释作“附,益也”,而“余”则指“多余、剩余”,二者组合后形成“附余”一词,特指“在原有基础上额外附加的部分”。例如《宋史·食货志》中“漕运纲粮,每石加附余三升”即用此义,指代官粮运输时额外附加的损耗补贴。
在古汉语语境中,“附余”还可延伸为“依附于主体之外的余留物”。明代张居正《答两广总督书》有云:“军需物资,除正项外,凡附余皆须造册”,此处强调正项开支之外的附属留存。该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但在研究古代经济制度或文献训诂时仍具学术价值。其构词法符合汉语偏正结构规律,体现古人通过单字组合精准表达复杂概念的造词智慧。
“附余”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以下两种主要解释:
历史财税术语
指古代征收钱粮时超过定额的部分。根据《元典章》和《明律》记载,若官员侵吞或超额征收,将受法律追究。例如《明律·户律》规定:“多收斛面者,杖六十,若以附余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
现代引申含义(成语用法)
在当代语境中,“附余”可理解为“附带的、多余的事物”,强调非必要或冗余的部分。例如形容某项措施中存在不必要的附加内容。
辨析:历史用法侧重具体财税超额现象,现代引申义则更泛化,需结合上下文判断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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