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赋税和徭役的合称。 中国 古代,赋初指兵赋。 春秋 后期,各国逐渐从田亩征赋,赋和税渐趋混合。 秦 汉 以后,赋指按户口征收的税,徭役则另行征发,赋和役始有明显区别。 明 代以后,将按户口征发的徭役折征银两,把丁税并入田赋,至 清 则以赋役为田租的专称。《六韬·盈虚》:“其赋役也甚寡。”《新唐书·食货志二》:“国家赋役之法,曰租、曰调、曰庸。”《清史稿·食货志二》:“ 世祖 入 关 ,首免都城居民被兵者赋役三年。”
(2).分配徭役。《资治通鉴·唐僖宗乾符三年》:“ 西川 节度使 高駢 筑 成都 罗城,使僧 景仙 规度,周二十五里,悉召县令庀徒赋役,吏受百钱以上皆死。” 胡三省 注:“赋,布也;分布使之就役也。”
赋役是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制度中的复合概念,包含"赋"与"役"双重含义。《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赋税和徭役的合称",指国家向民众征收的财物与无偿征调的劳动力服务。该制度起源于周代"九赋九式"的财政管理体系,经秦汉发展为系统的国家治理手段。
从词源构成看,"赋"字从贝(财物)从武,《说文解字》释为"敛也",指国家强制征收的实物或货币税,具体包含田赋、户赋、口赋等类型;"役"字从彳从殳,《玉篇》释为"使也",特指官府强制征发的劳役,如修筑城池、运输粮草、戍边等军事差遣。唐代杜佑《通典·食货志》记载,秦汉时期"凡赋役之制,量地计丁",将土地与人丁作为征收依据。
在历史演变中,赋役制度呈现阶段性特征。汉代实行"三十税一"的田租制配合更卒、正卒、戍卒三种徭役;唐代推行租庸调制,允许以绢帛代役;明代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实现赋役货币化改革;至清代摊丁入亩,最终将丁银并入田赋。这些变革反映了古代国家财政汲取方式的演进轨迹。
现代语境下,赋役概念多用于历史研究领域,指代前现代社会的税收与劳务征发体系。据《中国历史大辞典》考释,其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的产品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特征,对古代社会结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当代学者黄仁宇在《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中强调,赋役制度作为传统中国的治理基石,深刻影响着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
赋役是中国古代重要的财政与劳动力征调制度,其含义和演变过程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归纳如下:
赋役是"赋税"和"徭役"的合称:
过重的赋役常导致"民力凋残,户口减耗"(《清史稿》),成为历代农民起义的重要诱因。明代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后,赋役制度逐渐规范化。
注:更详细的历史案例可参考《资治通鉴》《明史·食货志》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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