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讯。《史记·李斯列传》:“ 赵高 使其客十餘辈诈为御史、謁者、侍中,更往覆讯 斯 。 斯 更以其实对。”《三国志·魏志·程昱传》:“法造於笔端,不依科詔;狱成於门下,不顾覆讯。”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胭脂》:“往来覆讯,经数官无异词。”《老残游记》第十七回:“ 魏谦 父女取保回家,候 白守 覆讯。”
覆讯(fù xùn)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古典词汇,指对已审理的案件进行再次审讯或复核。以下从词典释义、历史用法及现代演变角度详细解析:
字义分解
合称表示对已判决或初审的案件进行复审,确保判决公正性。
词典定义
据《汉语大词典》,“覆讯”指“复审案件”,强调司法程序中的复核机制。例如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释看语》:“若事有可疑,仍须覆讯。”
古代司法实践
覆讯是历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如唐代规定死刑案件需经“三覆奏”(三次复核),《唐律疏议·断狱》明确要求:“死罪囚,谓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皆三覆奏讫,然始下决。”
文献例证
当代法律术语替代
现代司法体系以“再审”“复核程序”等术语替代“覆讯”,如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第25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
文化语境中的存续
该词仍见于历史研究、古籍翻译及传统法制史论述中,如《洗冤集录》研究常提及宋代覆讯制度对验尸程序的影响。
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ctext.org)收录《唐律疏议》《后汉书》等原文,可查证覆讯相关条文。
全国人大官网(npc.gov.cn)发布《刑事诉讼法》全文,明确案件复核程序。
应用提示:在当代文本中使用“覆讯”时,建议标注“(古代司法用语)”以避免歧义,或直接采用“复审”“复核”等现代术语。
“覆讯”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词语,其具体解释需结合语境和用法:
根据,“覆讯”读作fù xùn,由“覆”(推翻)和“讯”(判决)组成,基本含义是“被推翻、废止的判决或裁决”,也可比喻某个决定因事实或证据而被推翻的情况。
例如:在司法争议中,若原判决存在漏洞,可能通过覆讯程序重新审理。
根据和,“覆讯”在古籍中常表示“审讯”或“反复审查”,尤其指对案件的复审。例如: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史记》《三国志》等古籍原文或权威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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