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訊。《史記·李斯列傳》:“ 趙高 使其客十餘輩詐為禦史、謁者、侍中,更往覆訊 斯 。 斯 更以其實對。”《三國志·魏志·程昱傳》:“法造於筆端,不依科詔;獄成於門下,不顧覆訊。”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胭脂》:“往來覆訊,經數官無異詞。”《老殘遊記》第十七回:“ 魏謙 父女取保回家,候 白守 覆訊。”
覆訊(fù xùn)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古典詞彙,指對已審理的案件進行再次審訊或複核。以下從詞典釋義、曆史用法及現代演變角度詳細解析:
字義分解
合稱表示對已判決或初審的案件進行複審,确保判決公正性。
詞典定義
據《漢語大詞典》,“覆訊”指“複審案件”,強調司法程式中的複核機制。例如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釋看語》:“若事有可疑,仍須覆訊。”
古代司法實踐
覆訊是曆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環節。如唐代規定死刑案件需經“三覆奏”(三次複核),《唐律疏議·斷獄》明确要求:“死罪囚,謂奏畫已訖,應行刑者,皆三覆奏訖,然始下決。”
文獻例證
當代法律術語替代
現代司法體系以“再審”“複核程式”等術語替代“覆訊”,如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第25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複核權。
文化語境中的存續
該詞仍見于曆史研究、古籍翻譯及傳統法制史論述中,如《洗冤集錄》研究常提及宋代覆訊制度對驗屍程式的影響。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ctext.org)收錄《唐律疏議》《後漢書》等原文,可查證覆訊相關條文。
全國人大官網(npc.gov.cn)發布《刑事訴訟法》全文,明确案件複核程式。
應用提示:在當代文本中使用“覆訊”時,建議标注“(古代司法用語)”以避免歧義,或直接采用“複審”“複核”等現代術語。
“覆訊”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語,其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和用法:
根據,“覆訊”讀作fù xùn,由“覆”(推翻)和“訊”(判決)組成,基本含義是“被推翻、廢止的判決或裁決”,也可比喻某個決定因事實或證據而被推翻的情況。
例如:在司法争議中,若原判決存在漏洞,可能通過覆訊程式重新審理。
根據和,“覆訊”在古籍中常表示“審訊”或“反複審查”,尤其指對案件的複審。例如: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史記》《三國志》等古籍原文或權威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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