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应使役。《宋史·食货志上五》:“ 淳化 五年,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勿冒名以给役。”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甄后》:“夫人已復旧位;妾謫限未满,夫人请之天曹,暂使给役。”
给役是古汉语中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为官府或上级提供劳役服务,强调服役者被动承担差事的义务属性。以下从词典释义与文献用例两方面详解:
《汉语大词典》
释为“供役使;服劳役”,指出该词强调对官府或尊长提供服务的行为。例如《宋史·食货志》载百姓“岁给役十日”,即每年需无偿服役十日。
来源:《汉语大词典》(第9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4年,第1132页。
《辞源(修订本)》
释义为“供差遣,服劳役”,侧重其被动性。如《后汉书》中“给役官府”指在官府听候差遣。
来源:《辞源(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1527页。
王力《古汉语常用字字典》
注解“给”含“供应”义,“役”指“劳役”,组合后特指承担强制性劳役,属古代赋役制度范畴。
来源:王力《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98页。
行政劳役
《梦溪笔谈·官政一》载:“凡民户岁输绢帛,兼给役于官。”指百姓每年缴纳绢帛外,还需为官府服役。
军事差遣
《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记:“收其部曲,给役军中。”意为收编降兵,令其在军中服役。
工程徭役
《新唐书·食货志》述:“丁男岁给役二十日”,规定成年男子每年需服二十日国家徭役(如修水利、筑城)。
参考: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304页。
“给役”是古代社会制度下的特定词汇,其释义需结合历史语境,强调被动承担官府劳役的核心特征。
“给役”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供应使役”,即提供劳动力或服务。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解析:
此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较少,常见于历史文献或古典文学研究,需结合语境理解其具体指向(如行政征调或临时派遣)。
如需进一步探究,可参考《宋史》或《聊斋志异》相关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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