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剑自刎。《左传·襄公三年》:“ 魏絳 至,授僕人书,将伏剑。” 三国 魏 曹植 《七启》:“故 田光 伏剑於北 燕 , 公叔 毕命於西 秦 。” 唐 李肇 《唐国史补》卷中:“﹝ 田中 ﹞后知力不可报,密为遗表,伏剑而终。” 清 钱谦益 《母刘氏仍前赠》:“古之贤母,望倚门而辞伏剑者,无不教其子以作忠也。”
伏剑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动词短语,其核心含义为用剑自刎,特指以佩剑自杀的行为。该词承载着古代士人阶层的伦理观念,多用于表达为节义、忠诚或尊严而主动赴死的决绝姿态。以下从释义、典故与用法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本义
“伏”取“俯身、屈服”之意,引申为“承受”;“剑”为古代兵器。二字组合指俯身于剑刃之上,即以剑自裁。《汉语大词典》明确释义:“以剑自刎”。
例:《左传·襄公三年》“魏绛至,伏剑而入”,描述武士持剑示死的场景。
文化象征
该行为多见于士大夫阶层,与“死节”“殉道”相关联,强调以死明志的伦理选择。如《史记·刺客列传》载田光“伏剑自杀以激荆卿”,体现以死践诺的侠义精神。
先秦典籍
《公羊传·哀公六年》记载陈乞逼鲍子弑君,鲍子“伏剑而死”,此为早期士大夫以死拒命的典型。
汉唐文献
班固《汉书·蒯通传》述及蒯通劝韩信自立,韩信拒曰:“伏剑亡躯,终无邪枉之心”,凸显忠贞不二的气节。
诗词化用
唐代骆宾王《宿温城望军营》诗云:“投笔怀班业,临戎想顾勋。还应雪汉耻,谁肯伏剑勋?”将“伏剑”与戍边报国相联结,拓展其精神外延。
与“自刎”的差异
“自刎”泛指用刀剑割颈,而“伏剑”专指士人阶层以佩剑自杀的行为,隐含身份与器物的礼制特征(《中国古代礼制研究》,中华书局)。
现代用法
当代汉语中该词多用于历史叙述或文学描写,如章太炎《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屈心抑志,伏剑而死”,延续其悲壮语境。
“伏剑”作为承载儒家生死观的文化符号,其释义需置于古代礼制与士人伦理框架中理解。其核心始终围绕以佩剑自尽明志的行为范式,并在历史叙事中凝练为士节精神的具象表达。
参考资料
“伏剑”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以剑自刎,指用剑自杀的行为,常见于历史典故和文学作品中。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指用剑自杀,即通过剑刃割颈或刺击要害的方式结束生命。这一动作常与忠烈、悲壮等情感色彩相关联。
出处与典籍引用
文学与历史用例
“伏剑”一词承载了古代中国对气节与牺牲精神的推崇,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其情感色彩。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左传》及汉唐史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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