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把犯人保出,在家等候官府传讯。《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七:“过不多时,兵道行个牌到府,说是奉旨犯人,把 闻参将 收拾在府狱中去了。 闻俊卿 自把生员出名去递投诉,就求保候父亲。”《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七:“父亲 闻参将 已因兵道陞去,保候在外了。”
“保候”并非现代汉语规范词汇,经核查《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及《汉语大词典》均未收录该词条。根据语言规范性和法律术语体系分析,“保候”可能是“取保候审”的口语化简写,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强制措施,即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该制度的确立依据可追溯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包含人保(担保人制度)和财保(保证金制度)两种形式,适用对象需符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法定条件。相关司法解释详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百七十六条。
“保候”是一个历史法律术语,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解释如下:
释义
“保候”指将犯人暂时保释出狱,令其在家中等待官府的后续传讯或审理。这一做法在古代司法体系中常见,体现了对部分案件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出处与用法
该词可见于明清文学作品,如《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七:“闻俊卿自把生员出名去递投诉,就求保候父亲。” 此处描述通过担保使父亲免于监禁,等候案件审理的经过。另一例同卷提到:“父亲闻参将已因兵道升去,保候在外”,进一步印证其“保外候审”的语境。
现代对比
当代法律体系中与之功能相近的概念为“取保候审”,但现代制度在程序、担保条件等方面更为规范化,且属于刑事诉讼法的法定强制措施,与古代基于人情或身份担保的“保候”存在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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