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用自身拥有的资产投资于其他股份制企业的股份。中国的法人股多数是公有股。法人相互持股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法人股是指在中国证券市场体系中,由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依法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其核心特征体现在法律主体与经济属性两个层面:
法律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规定,法人股的持有者须为依法设立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机构,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非营利机构等。该条款明确法人股与自然人持有的“个人股”存在法律地位差异。
资产形成方式
法人股通常通过两种途径形成:一是企业以自有资金认购股份制公司股份,二是通过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市场化运作取得。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此类投资行为需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及公司章程约定。
流通性限制
中国证监会2020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流通股管理办法》指出,法人股属于非流通股范畴,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或特定协议转让程序方可进入二级市场交易,这一限制旨在平衡市场稳定性与股东权益。
权威定义可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编纂的《现代汉语经济词典》,其中强调法人股作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在资本市场的延伸形态”,反映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分离特性。
法人股是指由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法人股的主体包括各类法人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等),其投资资产需为合法可支配的财产。这类股份属于公司股权中非上市流通的部分,通常不直接在公开市场交易。
分类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以股份形式存在,股票为股东持股凭证;《证券法》第十一条则对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制度作出规定。
特点与市场应用
与国有股的区别
国有股由国家直接投资的资产形成,而法人股由法人独立资产投资,两者在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上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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