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凤凰昼鸣之称。 汉 刘向 《说苑·辨物》:“﹝凤﹞昼鸣曰保长。”一说为凤凰夜鸣之称。《宋书·符瑞志中》:“﹝凤凰﹞夜鸣曰保长。”
(1). 宋 代乡兵制度,十家为一保,设保长一人。《宋史·兵志六》:“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
(2).旧时保甲制中每保的头目。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保甲·选保甲长》:“所谓保长者,邑分四乡,乡立一长,谓之保长。不曰乡而曰保者,以乡别有长,所以管摄钱穀诸事,而保长乃专司盗逃奸宄,不与乎其他者也。” 丁玲 《太阳照在桑干河上》三:“﹝ 钱文贵 ﹞同保长们都有来往,称兄道弟。”参见参见“保甲”。
保长是中国古代至近代基层行政组织中的职役名称,主要职责为管理户籍、征收赋税及维持治安,其制度可追溯至宋代王安石变法推行的“保甲法”。以下从词义、历史背景与职能角度分述:
“保长”一词中,“保”指古代户籍编制单位(十户为一保),“长”即首领。合称指保甲制度中负责管理一保事务的负责人,属基层吏员。该称谓在宋、明、清及民国初期广泛使用,1949年后废止。
王安石于熙宁三年(1070年)推行保甲法,规定十户为一保,设保长一人,职责为稽查户口、维护治安。来源:《宋史·兵志六》
明代“十家牌法”及清代保甲制延续此职,保长需协助官府征收田赋、调解纠纷。清代《户部则例》明确规定保长需由地方推举“公正之人”担任。来源:《清史稿·食货志》
1932年国民政府《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将保长纳入正式行政体系,职能扩展至兵役征调、户籍管理等。
保长虽为基层治理纽带,但因常需直面官府压力与民众矛盾,历史文献中对其评价两极:
延伸说明:保甲制度作为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重要模式,其结构影响了现代基层自治组织。相关研究可参考萧公权《中国乡村》对保长角色的社会学分析。
(注:因古籍原文链接受限,来源标注文献名称;现代研究推荐权威学术著作替代链接。)
“保长”一词在不同历史时期和文化语境中有多重含义,需结合具体背景理解:
指凤凰的鸣叫声。汉代刘向《说苑·辨物》记载“凤昼鸣曰保长”,《宋书·符瑞志》则称“夜鸣曰保长”。这一用法属于文学意象,与后世行政职务无关。
宋代保甲制度
王安石变法时期推行“十户为一保”,设保长管理户籍、治安,并承担乡兵组织职责,由当地有能力的“主户”担任。
民国时期保甲制
保长成为政府基层代理人,管理约100-1000户,核心职责包括:
维度 | 保长(民国) | 村长(现代) |
---|---|---|
产生方式 | 政府指派 | 村民选举 |
核心职能 | 执行政府指令(征税、征兵) | 服务村民(发展经济、调解) |
权力范围 | 可调动民兵、干预教育 | 限于村务自治 |
社会评价 | 多被视为压迫者 | 基层服务者 |
保甲制度始于商鞅变法,经北宋王安石系统化,民国时期被强化为统治工具。该制度以“户”为管理单位,强调连带责任,与西方个人本位治理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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