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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長的意思、保長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保長的解釋

鳳凰晝鳴之稱。 漢 劉向 《說苑·辨物》:“﹝鳳﹞晝鳴曰保長。”一說為鳳凰夜鳴之稱。《宋書·符瑞志中》:“﹝鳳凰﹞夜鳴曰保長。”

(1). 宋 代鄉兵制度,十家為一保,設保長一人。《宋史·兵志六》:“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幹力者一人為保長。”

(2).舊時保甲制中每保的頭目。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保甲·選保甲長》:“所謂保長者,邑分四鄉,鄉立一長,謂之保長。不曰鄉而曰保者,以鄉别有長,所以管攝錢穀諸事,而保長乃專司盜逃奸宄,不與乎其他者也。” 丁玲 《太陽照在桑幹河上》三:“﹝ 錢文貴 ﹞同保長們都有來往,稱兄道弟。”參見參見“保甲”。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保長是中國古代至近代基層行政組織中的職役名稱,主要職責為管理戶籍、征收賦稅及維持治安,其制度可追溯至宋代王安石變法推行的“保甲法”。以下從詞義、曆史背景與職能角度分述:

一、詞義解析

“保長”一詞中,“保”指古代戶籍編制單位(十戶為一保),“長”即首領。合稱指保甲制度中負責管理一保事務的負責人,屬基層吏員。該稱謂在宋、明、清及民國初期廣泛使用,1949年後廢止。

二、曆史制度背景

  1. 宋代起源

    王安石于熙甯三年(1070年)推行保甲法,規定十戶為一保,設保長一人,職責為稽查戶口、維護治安。來源:《宋史·兵志六》

  2. 明清沿革

    明代“十家牌法”及清代保甲制延續此職,保長需協助官府征收田賦、調解糾紛。清代《戶部則例》明确規定保長需由地方推舉“公正之人”擔任。來源:《清史稿·食貨志》

  3. 民國演變

    1932年國民政府《剿匪區内各縣編查保甲戶口條例》将保長納入正式行政體系,職能擴展至兵役征調、戶籍管理等。

三、核心職能

四、社會評價與争議

保長雖為基層治理紐帶,但因常需直面官府壓力與民衆矛盾,曆史文獻中對其評價兩極:

延伸說明:保甲制度作為中國傳統社會治理的重要模式,其結構影響了現代基層自治組織。相關研究可參考蕭公權《中國鄉村》對保長角色的社會學分析。

(注:因古籍原文鍊接受限,來源标注文獻名稱;現代研究推薦權威學術著作替代鍊接。)

網絡擴展解釋

“保長”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文化語境中有多重含義,需結合具體背景理解:

一、古代神話中的含義

指鳳凰的鳴叫聲。漢代劉向《說苑·辨物》記載“鳳晝鳴曰保長”,《宋書·符瑞志》則稱“夜鳴曰保長”。這一用法屬于文學意象,與後世行政職務無關。

二、基層行政職務的演變

  1. 宋代保甲制度
    王安石變法時期推行“十戶為一保”,設保長管理戶籍、治安,并承擔鄉兵組織職責,由當地有能力的“主戶”擔任。

  2. 民國時期保甲制
    保長成為政府基層代理人,管理約100-1000戶,核心職責包括:

    • 稅收與征兵:強制征收賦稅、攤派壯丁(如“二丁抽一”政策);
    • 治安管控:實行連坐法,監督民衆行為;
    • 地方武裝:兼任國民兵隊隊長,部分還管理學校。
      擔任者多為地主、富農,實際成為地方“土皇帝”。

三、與現代村長的對比

維度 保長(民國) 村長(現代)
産生方式 政府指派 村民選舉
核心職能 執行政府指令(征稅、征兵) 服務村民(發展經濟、調解)
權力範圍 可調動民兵、幹預教育 限于村務自治
社會評價 多被視為壓迫者 基層服務者

四、補充說明

保甲制度始于商鞅變法,經北宋王安石系統化,民國時期被強化為統治工具。該制度以“戶”為管理單位,強調連帶責任,與西方個人本位治理模式形成鮮明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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