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鳳凰晝鳴之稱。 漢 劉向 《說苑·辨物》:“﹝鳳﹞晝鳴曰保長。”一說為鳳凰夜鳴之稱。《宋書·符瑞志中》:“﹝鳳凰﹞夜鳴曰保長。”
(1). 宋 代鄉兵制度,十家為一保,設保長一人。《宋史·兵志六》:“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幹力者一人為保長。”
(2).舊時保甲制中每保的頭目。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保甲·選保甲長》:“所謂保長者,邑分四鄉,鄉立一長,謂之保長。不曰鄉而曰保者,以鄉别有長,所以管攝錢穀諸事,而保長乃專司盜逃奸宄,不與乎其他者也。” 丁玲 《太陽照在桑幹河上》三:“﹝ 錢文貴 ﹞同保長們都有來往,稱兄道弟。”參見參見“保甲”。
保長是中國古代至近代基層行政組織中的職役名稱,主要職責為管理戶籍、征收賦稅及維持治安,其制度可追溯至宋代王安石變法推行的“保甲法”。以下從詞義、曆史背景與職能角度分述:
“保長”一詞中,“保”指古代戶籍編制單位(十戶為一保),“長”即首領。合稱指保甲制度中負責管理一保事務的負責人,屬基層吏員。該稱謂在宋、明、清及民國初期廣泛使用,1949年後廢止。
王安石于熙甯三年(1070年)推行保甲法,規定十戶為一保,設保長一人,職責為稽查戶口、維護治安。來源:《宋史·兵志六》
明代“十家牌法”及清代保甲制延續此職,保長需協助官府征收田賦、調解糾紛。清代《戶部則例》明确規定保長需由地方推舉“公正之人”擔任。來源:《清史稿·食貨志》
1932年國民政府《剿匪區内各縣編查保甲戶口條例》将保長納入正式行政體系,職能擴展至兵役征調、戶籍管理等。
保長雖為基層治理紐帶,但因常需直面官府壓力與民衆矛盾,曆史文獻中對其評價兩極:
延伸說明:保甲制度作為中國傳統社會治理的重要模式,其結構影響了現代基層自治組織。相關研究可參考蕭公權《中國鄉村》對保長角色的社會學分析。
(注:因古籍原文鍊接受限,來源标注文獻名稱;現代研究推薦權威學術著作替代鍊接。)
“保長”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文化語境中有多重含義,需結合具體背景理解:
指鳳凰的鳴叫聲。漢代劉向《說苑·辨物》記載“鳳晝鳴曰保長”,《宋書·符瑞志》則稱“夜鳴曰保長”。這一用法屬于文學意象,與後世行政職務無關。
宋代保甲制度
王安石變法時期推行“十戶為一保”,設保長管理戶籍、治安,并承擔鄉兵組織職責,由當地有能力的“主戶”擔任。
民國時期保甲制
保長成為政府基層代理人,管理約100-1000戶,核心職責包括:
維度 | 保長(民國) | 村長(現代) |
---|---|---|
産生方式 | 政府指派 | 村民選舉 |
核心職能 | 執行政府指令(征稅、征兵) | 服務村民(發展經濟、調解) |
權力範圍 | 可調動民兵、幹預教育 | 限于村務自治 |
社會評價 | 多被視為壓迫者 | 基層服務者 |
保甲制度始于商鞅變法,經北宋王安石系統化,民國時期被強化為統治工具。該制度以“戶”為管理單位,強調連帶責任,與西方個人本位治理模式形成鮮明對比。
百鍊刀塝田悲恻不一而足慚悸陳臬蚩氓酬赉脣齒相依瘄子貸法彈坑耽盤誕妄不經大鼜德黑蘭疊番定軌督録二叔法律責任改換門楣嘎錦綱目不疏過言火上澆油澗芳薦枕街猾子激疾盡态極妍科兵枯龜累祖禮宗路柳牆花馬哈麻民族區域自治弄影團風判裂判若黑白偏寶榷利人事不醒肉台盤如若桑蓬聖瑞折翼首绖水浄鵝飛水蜮疏絶四味木天衣銅疊外部矛盾香蓮邪嵬諧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