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分别独立。 宋 程颐 《答杨时论<西铭>书》:“《西铭》明理一而分殊, 墨氏 则二本而无分。分殊之蔽,私胜而失仁;无分之罪,兼爱而无义。分立而推理一,以止私胜之流,仁之方也。” ********* 《五权宪法》:“这本书是根据 英国 的政治习惯,发明三权独立的学说,主张把国家的政权分开成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所以三权分立,是由 孟德斯鸠 所发明的。” 章炳麟 《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夫 印度 背 蒙古 之 莫卧尔 朝,以成各省分立之势,卒为 英 人蚕食,此 长素 所引为成鉴者。”
(2).分别制定。 宋 程颐 《论礼部看详状》:“窃念学校所以检束学者,不可设盗贼之法。况有行止乖恶一条,凡言之丑者皆丽其中。他犯可言者,自合分立条项。”
(3).分别设立。 康有为 《大同书》辛部第九章:“立金行部於公政府,即度支部。分立於各度小政府,为总金行,下至於各地方自治局有分金行。”
"分立"是现代汉语中具有多层含义的复合词,其核心语义可从三个权威维度进行阐释:
一、基础词义层面 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分"指分离、区隔,"立"意为建立、存在,组合后表示"将整体区隔为独立单元并各自建立"的物理状态。该词常与"统一"构成反义关系,如"政教分立制度"即指政治与宗教体系的独立运作。
二、法学专业语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框架下,"分立"特指企业法人通过财产分割形成新实体的法律行为,包含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两种形态。根据该法第176条,公司分立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确保分立程序的合法性。
三、哲学概念延伸 中国哲学史领域,冯友兰在《新理学》中提出"分立"指不同实体保持独立存在的本体论特征,强调事物在共存状态下保持自身规定性的特质。这种阐释为理解多元文化共存现象提供了理论依据。
“分立”是一个多领域术语,其核心含义是“分开设立”或“分别独立”,具体解释需结合应用场景:
公司分立
指一个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将资产或股份分割为两个以上独立法人实体。主要分为两种形式: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分立需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并履行公告程序。
如需进一步了解公司分立流程或具体法律条文,可参考《公司法》第九章及专业法律解读。
抱痛边陲桲罗部执菜葅车尘马迹侈华持玩充周刀锥电骇仿冒抚宪更置攻凌观音手归阴将离僵仆翦氂簂脚指藉莫径尺炯尔旧帙巨手课调来者乐而忘返廉明链烃连头眉林苑立体几何牦缨蒙犯淼淼密房末産南橘北枳能个片段恰方浅尝辄止麴院三寸弱翰色晕善男善女省慎绳先启后时绌举盈诗礼之训手函鞉音通衢舃咸硪筑五里云雾萧墙之祸喜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