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致诉讼。语出《诗·召南·行露》:“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狱?” 高亨 注:“速,招致。狱,诉讼。” 清 褚廷璋 《书学署批详存稿后》诗:“怀刑君子素,速狱慎雀鼠。”
“速狱”为古汉语中的合成词,其核心含义与司法诉讼相关。《汉语大词典》收录该词,释义为“招致诉讼”或“引发罪案”。词源可追溯至《诗经·召南·行露》:“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狱”,此处“速狱”即指因纠纷导致他人提起诉讼。
从构词法分析,“速”作动词表“招致”义,如《左传·隐公三年》载“去顺效逆,所以速祸也”;“狱”指诉讼案件,《周礼·秋官》郑玄注“争罪曰狱”,二者组合构成使动结构,意为主动或被动引发司法纠纷。
该词在古代文献中多用于两类语境:一为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诉讼,如《折狱龟鉴》载“田界之争速狱三月”;二指因言行失当招致牢狱之灾,如《宋史·刑法志》记“妄议速狱者众”。现代汉语中虽已鲜见使用,但在研究古代司法制度、契约文书等领域仍具学术价值。
(文献来源:《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本;《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速狱”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存在差异,以下为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诗经》原文及《汉语大词典》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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