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诱6*奸。《明律·礼律一·条例》:“凡僧道军民人等,於各寺观神庙刁姦妇女……各杖一百。”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奸6*情总论》:“有目挑心与而共篤鸳盟,如此者谓之和姦;有计赚脣勾而毁贞丧节,如此者谓之刁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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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奸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及道德评价色彩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通过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达成通奸行为。以下从词典释义、法律语境及方言用法分述:
在古代律法中,“刁奸”特指以欺骗、胁迫等方式诱使妇女违背意愿发生通奸关系的行为。例如《大明律》规定:“刁奸者,杖一百”,清代律例亦沿袭此界定,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与手段非法性。此类行为因破坏伦理秩序,刑罚重于普通通奸。
在部分方言区(如冀鲁官话),“刁奸”引申为形容人狡猾奸诈、精于算计的性格特质,例如:“这人办事太刁奸,不可深交”。此处词义脱离具体行为,转为对人性品质的贬义评价。
二字组合强化了“以诡诈手段实施违背伦理之事”的语义内核。
该词属古旧法律术语及方言词汇,当代官方文书及通用汉语已极少使用。研究历史法制或方言文化时需注意语境差异,避免与现代法律概念混淆。
权威参考来源:
“刁奸”一词的含义需结合历史语境和现代用法分两方面解释:
一、古代法律及文献中的定义 指通过欺诈手段诱骗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例如:
二、现代语义扩展 部分词典将其引申为形容人的性格特征:
需注意:当代法律术语中已无此表述,现代汉语更常用“诱奸”或具体罪名描述类似行为,而性格描述则多用“奸诈”“狡猾”等词,使用“刁奸”易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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