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ring up for trial;bring (a criminal) before the court] 提出犯人,进行审讯
把犯人从关押处提出来审讯。《清会典事例·刑部·刑律断狱》:“如犯人果有寃滥,许管狱官检举申明,如府州县不准,许即直申宪司各衙门提讯。” 朱自清 《*********》:“府后有 太息桥 ;从前一边是监狱,一边是法院,狱囚提讯须过这里,所以得名。”
提讯是汉语法律术语,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带至特定场所进行审讯的司法行为。该词由“提”和“讯”构成,“提”指提取、带出,“讯”指审问,合指通过法律强制手段进行案件调查。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定义,提讯特指“司法机关将已被羁押的人提出进行讯问”。
在司法实践中,提讯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出示工作证件与提讯证,且审讯过程需制作笔录经被讯问人核对签字。《法学大辞典》强调提讯程序包含三个要件:法定主体资格、书面凭证签署、以及禁止夜间提讯原则(紧急案件除外)。
该术语常见于刑事案件办理中,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提讯、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提讯,以及审判机关的开庭前提讯。与之近义的“传讯”则属于非强制性的通知到案方式,二者在实施强度和法律文书要求上存在本质区别。
以下是“提讯”的详细解释及相关信息:
“提讯”指公安司法机关(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从羁押场所提出并进行审问的过程。其核心在于通过讯问获取案件相关信息,并确保司法程序的严肃性与合法性。
“提讯”是刑事诉讼中的关键环节,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其规范实施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性。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注重保障被讯问者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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