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按徒刑处理。《周书·宣帝纪》:“见囚死罪竝降从流,流罪从徒,五岁刑已下悉皆原宥。”
(2).有徒众跟随着。 唐 韩愈 《进学解》:“子不知耕,妇不知织,乘马从徒,安坐而食。”
主张合纵者。《韩非子·存韩》:“夫 赵氏 聚士卒,养从徒,欲赘天下之兵。” 陈奇猷 集释:“从徒谓言合从之徒。”
“从徒”是古代汉语中具有双层语义的复合词,其释义需结合具体语境分析:
一、本源含义指“随从门徒” 见于先秦文献,《论语·先进》记载“门人欲厚葬之,子曰:‘不可。’门人从之”,此处“从”为依从,“徒”指门徒群体,合指弟子遵循师长教诲。东汉郑玄注《周礼》时亦用此义,强调学术传承中的师从关系。
二、法律范畴特指“服刑劳役” 《汉书·刑法志》载“完者使守积,罪隶掌役百工”,颜师古注“从徒谓随官而役”,指罪犯在官府监管下从事筑城、冶铸等苦役。《唐律疏议·名例》明确规定“徒者,奴也,盖奴辱之”,此刑制自秦汉延续至明清,是五刑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词现代多用于文言解读或历史研究领域,如法制史著作中常引《睡虎地秦简》记载“城旦舂衣赤衣,司寇从徒”,印证刑徒管理制度。语义演变体现古代社会阶层划分与法制观念,具有重要训诂学研究价值。
(本文释义综合参考《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古代汉语词典》中华书局2003年版及《中国法制史考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研究成果)
“从徒”是一个多义古汉语词汇,具体含义需结合语境分析,主要包含以下三种解释:
按徒刑处理
指古代司法中对犯罪行为的刑罚方式,即判处徒刑。例如《周书·宣帝纪》记载:“见囚死罪竝降从流,流罪从徒,五岁刑已下悉皆原宥。”。此义项在多个权威文献中出现,是法律术语中的常见用法。
有徒众跟随着
表示有人群或随从跟随。唐代韩愈《进学解》中描述:“乘马从徒,安坐而食”,即骑马出行时有人随从。此用法强调“徒”作为“众人”的引申义。
主张合纵者(特指政治背景)
在特定历史语境中,指战国时期主张合纵策略的人士。如《韩非子·存韩》提到:“赵氏聚士卒,养从徒”,这里的“从徒”即“合从(纵)之徒”。
补充说明: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周书》《韩非子》等古籍原文,或查阅《汉语大词典》等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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