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20世纪初西方殖民者将中国东南沿海的贫苦劳动人民诱骗贩卖到殖民地去的活动。鸦片战争后西方殖民者公开在中国一些口岸设立洋行,经营这种“苦力贸易”。华工大多被装在称为“浮动地狱”的船上运往美、澳等洲,卖给农场主或资本家从事奴隶劳动。
掠卖华工指历史上(尤指19世纪中后期)通过暴力、欺骗或绑架等手段,强制将中国劳工贩卖至海外从事苦役的行为。这一术语包含两个核心动作:
掠:意为抢夺、劫掠。这体现了行为的非法性与暴力性,包括诱拐、绑架、人身控制等强制手段,使受害者丧失自由选择权。
(据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掠”释义为“夺取;抢劫”)
卖:意为贩卖、交易。指将劫掠来的华工作为商品,出售给外国雇主或中间人(“猪仔头”),通常运往美洲、东南亚等地从事开矿、修筑铁路、种植园等艰苦劳动。
(据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卖”释义为“拿东西换钱”)
综合定义:
“掠卖华工”特指19世纪西方殖民者及其代理人(包括部分中国不法分子),通过欺诈、绑架、拘禁等暴力手段,将中国沿海地区(如广东、福建)的贫苦民众掳掠并贩卖至海外殖民地或新兴国家充当契约劳工(俗称“猪仔”或“苦力”)的罪恶行径。这一过程伴随着残酷的运输条件(“浮动地狱”)和严苛的剥削,是近代中国劳工血泪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人口贩卖的范畴。
(定义综合参考《辞海》第7版相关历史条目及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相关论述)
历史背景与影响:
掠卖华工是西方殖民扩张和资本原始积累的产物,在19世纪被称为“苦力贸易”。据史料记载,仅1850-1875年间,被掠卖出洋的契约华工就超过50万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人权,清政府虽曾试图干预(如同治年间与英法签订《招工章程条约》),但收效甚微,直至20世纪初才逐渐被国际公约禁止。
(数据及背景参考朱杰勤《东南亚华侨史》、宓亨利《华侨志》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晚清外交档案)
权威文献佐证:
古巴华工调查报告《古巴华工调查录》(1874年)详细记录了被掠华工遭受的虐待:“工人日未出而起,夜过半而眠……所食粗粟大蕉……做工稍迟,鞭挞立至。”印证了掠卖行为的残酷性。
(原始档案见于国家图书馆古籍部藏《古巴华工口供册》)
“掠卖华工”是指17世纪至20世纪初,西方殖民者通过诱骗、绑架等手段将中国东南沿海的贫困劳动者贩卖至海外殖民地的历史事件。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掠卖华工”源于殖民扩张时期,西方列强为开发美洲、东南亚等地殖民地,以“苦力贸易”为名,将中国劳工(称“猪仔”)当作商品贩卖。其本质是奴隶贸易的延续,与非洲黑奴贩卖性质相似。
诱骗与绑架
殖民者通过洋行和“协议堂”等组织,利用地痞流氓在厦门、广州等口岸诱骗或绑架贫苦民众。华工被囚禁于“猪仔馆”,遭受非人待遇,甚至在胸前烙上贩卖地缩写(如C代表加利福尼亚)。
运输与贩卖
华工被塞进“浮动地狱”(运输船),途中死亡率高达14%-45%。幸存者被卖至美洲种植园、矿山或东南亚种植园,从事奴隶劳动。
对华工的摧残
劳工遭受虐待、疾病和剥削,女性(称“猪花”)更被卖至妓院或富户为妾,形成系统性人口贩卖链。
国家主权沦丧
1860年《北京条约》和1866年《招工章程条约》使掠卖华工“合法化”,清政府丧失对劳工的保护权。
这一事件暴露了晚清政府的腐败无能和殖民主义的残暴,成为近代中国屈辱史的缩影。华工的苦难也为海外华侨社群的形成奠定了基础,部分反抗行动(如琉球八重山岛逃亡事件)体现了民族抗争精神。
注:若需更完整史料,可查阅(《历史上的今天》)、(道客巴巴)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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