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赐予毒酒令自6*杀。《北史·李敏传》:“其妻 宇文氏 寻亦赐鴆而终。”《旧唐书·李训传》:“ 训 既作相,以 守澄 为六军十二卫观军容使,罢其禁旅之权,寻赐酖杀之。”《新唐书·忠义传下·贾直言》:“父 道冲 ,以艺待詔, 代宗 时,坐事赐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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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鸩”是古代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词汇,其含义可从词源、文化内涵及实际应用三方面解析:
词义构成
“赐”指帝王或尊长对臣属的恩赐,含强制性权威色彩;“鸩”特指中国古代传说中的毒鸟,其羽毛浸酒可制成剧毒饮品(鸩酒)。两字组合后,“赐鸩”专指君主通过赏赐毒酒的方式令臣子自尽,属古代“赐死”制度的一种形式。
历史实践
据《汉书·霍光传》记载,汉宣帝曾对谋反的霍禹“使侍御史持节监鸩”,印证了该刑罚在汉代的应用。其执行需符合特定司法程序,多用于贵族或重臣,与“白绫赐死”“赐剑自刎”形成制度性互补。
文化象征
鸩毒因“入口立毙”的特性,成为皇权威慑力的物质载体。《太平御览·刑法部》将“饮鸩”列为“五刑之外极刑”,其仪式性死亡强化了“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伦理观念,在《资治通鉴》《明实录》等文献中均有案例佐证。
“赐鸩”一词的含义需结合“鸩”的文化背景解读。根据记载,“鸩”是传说中的毒鸟,以毒蛇为食,其羽毛可浸制剧毒酒液。因此,“赐鸩”字面意为“赐予鸩毒”,实指古代一种刑罚形式,即帝王或权贵赐毒酒令臣子自尽。
该词隐含权力威慑色彩,常见于历史文献。例如《汉书》中记载汉武帝赐鸩酒处死钩弋夫人,即为典型案例。需要注意的是,“鸩”作为传说中的生物,其毒性被文学化夸大,现实中可能代指各类毒药。使用该词时需结合语境,避免与现代伦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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