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赐给宝剑。命自6*杀。 汉 王充 《论衡·骨相》:“大夫 种 不能去,称病不朝,赐剑而死。”《三国志·魏志·毛玠传》:“臣闻 萧生 縊死,困於 石显 ; 贾子 放外,谗在 絳灌 ; 白起 赐剑於 杜邮 ; 晁错 致诛於东市。” 晋 潘岳 《西征赋》:“未十里於迁路,寻赐剑以刎首。”
(2).赐给宝剑。代表皇帝施行专断之权。 唐 权德舆 《西岳庙祝谒》诗:“解龟罢金鼎,赐剑犹龙泉。”《辽史·圣宗纪二》:“復遣 东京 留守 邪律抹只 以军继进,赐剑专杀。” 清 邵长蘅 《侯方域传》:“愿破文法,以赐剑首诛一甲科令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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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剑是古代汉语中具有特殊政治文化内涵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帝王授予臣属宝剑的行为,包含两种截然相反的语义指向:
一、基本释义 从器物功能角度,赐剑指君主对臣子赏赐佩剑,如《汉书·朱云传》记载汉成帝赐剑予朱云,以示褒奖其直谏之举。这种赏赐行为常见于周代至汉唐时期,宝剑既是身份象征,亦代表君主赋予的军事指挥权。
二、延伸语义 在特殊政治语境中,赐剑衍生出赐死功能。据《史记·越王勾践世家》注引,范蠡功成身退时,越王勾践赐剑暗示其自尽,此处宝剑转化为执行王命的刑具。此类记载亦见于《资治通鉴》对唐代赐死制度的描述,形成"赐剑自裁"的固定表述。
三、文化象征 从礼制维度分析,《周礼·考工记》将剑列为"五兵之首",赐剑行为承载着"授命于天"的君权观念。故宫博物院藏清宫赐剑实物印证,剑鞘多镌刻御制铭文,体现"剑权合一"的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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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剑”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的特殊用词,主要有两种含义,分别对应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权力象征:
指君主赐予臣子宝剑,令其自杀。这是古代帝王处置重臣或贵族的一种方式,常见于商周至明清的赐死制度。例如:
指君主授予臣子宝剑作为权力凭证,赋予其专断生杀之权。例如:
这两种用法均体现了君主专制下的权力运作:前者通过肉体消灭维护统治稳定,后者通过授权强化中央集权。赐剑制度贯穿商代至晚清,成为皇权至高无上的象征(参考赐死制度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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