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休弃妻子。《孟子·离娄下》:“出妻屏子,终身不养焉。”《荀子·解蔽》:“ 孟子 恶败而出妻,可谓能自彊矣。” 杨倞 注:“ 孟子 恶其败德而出其妻。” 宋 王栐 《燕翼诒谋录》卷二:“士大夫之家,不幸出妻,为之子者,非其亲生,犹可不服。” 清 方苞 《书孝妇魏氏诗后》:“近世士大夫百行不怍,而独以出妻为丑,閭阎化之,由是妇行放佚而无所忌。”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里事·倪文正公与弟献汝二书》:“出妻乃人伦不幸之事, 文正 伟人,何以有此?”
(2).指被休弃的妻子。《仪礼·丧服》:“出妻之子为母期。” 南朝 梁简文帝 《大堤》诗:“出妻工织素,妖姬惯数钱。”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里事·倪文正公与弟献汝二书》:“先生不得已,以 陈 为出妻。”
"出妻"是古代汉语中的特定称谓,指被丈夫休弃的妻子。该词蕴含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夫权特征,需结合历史语境理解其法律与社会含义:
根据《汉语大词典》,“出妻”指被丈夫休弃的妻子,其行为称为“出”或“休妻”。此制度源于周代礼制,后纳入法律体系(如唐律),丈夫可单方面以“七出”为由解除婚姻。
来源:《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卷第135页。
古代休妻需符合“七出”之条(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并履行“三不去”的限制(妻子曾为公婆服丧、娶时贫贱后富贵、无所归依者可免休弃)。程序上需书写休书,经家族或官府见证。
来源:《古代汉语词典》(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89页;《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七出”为法定休妻事由。
“出妻”反映宗法社会下女性从属地位。如《礼记·内则》载:“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 表明家长权对婚姻的干预。被休女性常面临“归宗”(返回娘家)的生存困境,社会地位显著降低。
来源:《辞源》(商务印书馆,2015年修订版)“出妻”词条;《白虎通义·嫁娶》论“七出”伦理依据。
来源:中华书局《孟子译注》(2010年版);《乐府诗集》卷七十三。
当代《民法典》确立婚姻自由原则,废止单方休妻制度。协议离婚需平等协商,诉讼离婚以感情破裂为基准,否定“七出”类歧视性条款。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出妻”是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一个特殊概念,主要包含两层含义,结合不同文献的记载可总结如下:
古代“出妻”行为受“七出”(或称“七去”)制度约束,具体包括:
尽管“七出”看似严苛,但古代法律也设置了“三不去”原则(曾为公婆服丧、婚后夫家贫困后富贵、无娘家可归)限制男性滥用休妻权()。这一制度体现了古代婚姻中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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