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酷刑。割剐尸体。 元 高文秀 《渑池会》第一折:“若拏将回来,我将他剉尸万段。”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刑部·宫婢肆逆》:“你们既打问明白,不分首从,便都拏去,依律凌迟处死,剉尸梟首,示众尽法。”《清史稿·理密亲王允礽传》:“又以 镇国公 景熙 首告贪婪不法诸事,未决,死於狱,命剉尸焚之。”
“锉尸”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酷刑,指对已处决的犯人尸体进行割剐等毁损行为,具体解释如下:
定义与性质
锉尸属于“死后刑罚”,即在犯人被处决后对其尸体进行二次毁损,通常包括肢解、焚烧、悬挂示众等。这一刑罚带有强烈的震慑和侮辱性质,常见于谋逆、弑君等重罪。
历史背景与实施
该刑罚在元、明、清三朝均有记载。例如明代《野获编》提到对弑君未遂的宫女“凌迟处死,剉尸枭首”,清代《清史稿》记载宗室案件中对景熙“剉尸焚之”,说明其多用于政治重案。
文献例证
元代杂剧《渑池会》中“剉尸万段”的台词,以及明代《野获编》、清代官方史料的记载,均反映出这一刑罚的残酷性和仪式化特征。
需注意,锉尸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属于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若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刑罚体系,可查阅《中国法制史》等专业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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