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债。《隋书·食货志》:“十七年十一月,詔在京及在外诸司公廨,在市廻易,及诸处兴生,并听之。唯禁出举收利云。”
出举是古代汉语中的法律与经济复合术语,特指有偿借贷行为,核心含义为“以财物贷出并收取利息”。以下从词源、法律定义及历史语境三方面详解:
“出举”由动词“出”(拿出、放出)与“举”(取利、生息)复合而成,最早见于唐代法典。其本质区别于无偿借贷(如“负债”),强调资本的有偿流转。《汉语大词典》释为:“出钱物贷与人而取其利息。”
来源:《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第2卷,第471页。
在《唐律疏议》中,“出举”是受法律规制的正式借贷形式:
来源:《唐律疏议·杂律》“负债强牵财物”条(中华书局点校本,1983年)。
来源:张国刚《唐代家庭与社会》(中华书局,2014年)第五章“借贷关系”。
“出举”在当代汉语中已罕用,其概念近似于“有息借贷” 或“生息放贷”,但承载着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定内涵。研究时需注意其与“负债”(无息借贷)、“典当”(质押借贷)的差异。
来源: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法律出版社,2014年)债权制度章节。
“出举”一词的含义需结合历史语境和文献记载综合理解,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
宋代法律术语
在宋代,“出举”指需支付利息的消费借贷,与不付利息的“负债”(即使用借贷)形成区分。这一分类体现了古代法律对借贷关系的细化管理。
更早的文献记载
《隋书·食货志》提到隋朝曾禁止官方机构“出举收利”,说明该词在隋代已指代放债行为,且可能涉及高利贷问题。
部分现代词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释为成语,形容“某人在特定情境下表现突出,超越他人预期”。但此用法未见于权威历史文献,可能是现代引申义,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
建议参考《隋书》《宋史》等原始文献或权威历史研究,以获取更精准的释义。
拜罢坝埽避伏毕劫不利逋逃不知老之将至蟾彩昌煇扯篷拉縴赤根菜蹎蹶帝江地里鬼断织伏隐感概高崔根引狗窦官纱龟毛龟蛇酤卖衮衣以归荒草黄酒涣扬火伯蹇弱疥癞卷堂巨川材拒捍均心开打溃濩揆课雷霆炮脸硬辽碣淩杂留园棚屋屏门潜识潜息青云直上人验塞职三左商辛首本耍处戍客酸款突地讬诸空言文狸相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