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債。《隋書·食貨志》:“十七年十一月,詔在京及在外諸司公廨,在市廻易,及諸處興生,并聽之。唯禁出舉收利雲。”
出舉是古代漢語中的法律與經濟複合術語,特指有償借貸行為,核心含義為“以財物貸出并收取利息”。以下從詞源、法律定義及曆史語境三方面詳解:
“出舉”由動詞“出”(拿出、放出)與“舉”(取利、生息)複合而成,最早見于唐代法典。其本質區别于無償借貸(如“負債”),強調資本的有償流轉。《漢語大詞典》釋為:“出錢物貸與人而取其利息。”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第2卷,第471頁。
在《唐律疏議》中,“出舉”是受法律規制的正式借貸形式:
來源:《唐律疏議·雜律》“負債強牽財物”條(中華書局點校本,1983年)。
來源:張國剛《唐代家庭與社會》(中華書局,2014年)第五章“借貸關系”。
“出舉”在當代漢語中已罕用,其概念近似于“有息借貸” 或“生息放貸”,但承載着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定内涵。研究時需注意其與“負債”(無息借貸)、“典當”(質押借貸)的差異。
來源:郭建《中國財産法史稿》(法律出版社,2014年)債權制度章節。
“出舉”一詞的含義需結合曆史語境和文獻記載綜合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兩方面:
宋代法律術語
在宋代,“出舉”指需支付利息的消費借貸,與不付利息的“負債”(即使用借貸)形成區分。這一分類體現了古代法律對借貸關系的細化管理。
更早的文獻記載
《隋書·食貨志》提到隋朝曾禁止官方機構“出舉收利”,說明該詞在隋代已指代放債行為,且可能涉及高利貸問題。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成語,形容“某人在特定情境下表現突出,超越他人預期”。但此用法未見于權威曆史文獻,可能是現代引申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建議參考《隋書》《宋史》等原始文獻或權威曆史研究,以獲取更精準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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