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債。《隋書·食貨志》:“十七年十一月,詔在京及在外諸司公廨,在市廻易,及諸處興生,并聽之。唯禁出舉收利雲。”
“出舉”一詞的含義需結合曆史語境和文獻記載綜合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兩方面:
宋代法律術語
在宋代,“出舉”指需支付利息的消費借貸,與不付利息的“負債”(即使用借貸)形成區分。這一分類體現了古代法律對借貸關系的細化管理。
更早的文獻記載
《隋書·食貨志》提到隋朝曾禁止官方機構“出舉收利”,說明該詞在隋代已指代放債行為,且可能涉及高利貸問題。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成語,形容“某人在特定情境下表現突出,超越他人預期”。但此用法未見于權威曆史文獻,可能是現代引申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建議參考《隋書》《宋史》等原始文獻或權威曆史研究,以獲取更精準的釋義。
《出舉》是一個成語,意為揭露、指責。形容批評某人或某事的錯誤、過失或不良行為。
《出舉》的拆分部首是《十》和《豆》,拆分後是“十豆”。
《出舉》的總筆畫數為12畫。
《出舉》是古代科舉制度中的一個衍生詞彙。科舉制度是古代中國一種選拔官員的制度,通過考試選拔人才。在考試過程中,官員會宣讀考生的答卷并公開評判,揭示出考生的弱點和錯誤。因此,逐漸出現了将批評、指責的行為稱為《出舉》。
《出舉》的繁體為《出舉》。
古代漢字的寫法與現代有所不同,但《出舉》的基本意思并未改變。
他勇于出舉,對不正之事從不容忍。
我希望你能夠勇敢出舉,揭露那些腐敗官員的行為。
衍生詞:出舉者、出舉制度、出舉名士
指責、批評、譴責、斥責
表揚、褒獎、贊美、稱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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